李天龙出生在博白县松旺镇的一个农民家庭。小学毕业便辍学在家,无所事事的他整天和一帮青年四处游玩,囊中羞涩的他不是通过劳动来获得收入而是寻思着如何能快捷取得钱财。1997年12月30日李天龙伙同周龙剑、李荣兵、李岸辉经商量后来到博白县龙潭镇,下午2点多钟李天龙等四人搭上由北海开往博白的桂K91925卧铺大客车。在该车途经博龙公路松旺镇路段时,李天龙等四人威胁旅客给钱,说不给便打,周龙剑听后便用手打了一拳不肯给钱的被害人刘某某,李岸辉见状趁机伸手抢走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座位上的一双皮鞋,被害人刘某某把皮鞋抢回。此时,刘龙剑、李荣兵即抽出事先携带在身的尖刀和被告人李天龙上前威胁并砍打刘某某,刘某某右眼角被打伤。李天龙等四人共抢得刘某某的皮鞋一双,价值112元和另一乘客现金20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把周龙剑、李荣兵、李岸辉三人抓获归案。负案在身的李天龙惶惶不可终日,四处逃窜,从1997年12月至于2006年1月将近9年的时间里李天龙一直躲在广东中山等地打工为生。2006年1月20日李天龙在广东省中山市因打架涉嫌伤害,被中山市公安局南朗分局崖口派出所抓获,并核查到被告人李天龙属网上通缉在逃人员。2006年2月14日博白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李天龙拘留并押回归案,案件得以侦破。后由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博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天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判决被告人李天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天龙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天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一审法院根据李天龙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2006年11月7日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潜逃9年之久的罪犯李天龙得到了应有的处罚。(钟荣)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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