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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律工作者也能打赢大官司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11月14日09:55:35)

 
     
 

□本报记者 李岳青

    乡镇法律工作者,是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就地或就近及时地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担任基层单位、集体组织及个人的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一般简易民事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对于疑难复杂、跨地区的民事案件,一般是少代理或不代理。而陆川县良田镇法律服务所则与众不同,只要当事人委托,依法依规可以代理的案件都立案代理,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最近,该所受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诉讼案,由于该案既疑难又复杂,争议标的巨大,当事人在前往陆川、南宁等地的律师事务所咨询后,均被告知无法胜诉。但在该所受理之后,却取得了胜利。

    当事人来访

    今年5月10日,陆川县良田镇某单位干部彭某某,忧心忡忡的来到良田镇法律服务所,对该所所长蓝勇说,我现在有一件事,想向你咨询一下。

    彭某某说,2000年,他购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并于2001年3月到陆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了入户登记手续,车主是他本人,车牌号为桂KUY482号。2003年4月,他将该车卖给良田镇文官村的村民谢某某,卖车时只是口头协议,约定购车款交清后,即把该车所有证件交给谢某某,之后视为买卖关系成立,摩托车的权利义务均由新车主谢某某行使和履行,并提醒谢某某应按有关规定,购车后30天内新车主必须到原车管所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责任自负。此后,谢某某是否去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彭某某均不知道。谢某某也一直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今年2月12日,良田镇竹山村村民黄某富驾驶桂KUY482号摩托车搭载黄某、黄某平,行至陆川县古城镇朱市夹至博白县文地镇路段时,与玉州区玉城街道卢某驾驶并搭载着黄某裕、卢某西的桂KCR183号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黄某富、黄某、卢某3人死亡,另外3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陆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后作出责任认定:黄某富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和其余4人不承担此交通事故的责任。

    彭某某说,现在卢某的亲属已经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把黄某富的亲属丘某某等人、他本人及太平洋保险公司玉林支公司同时列为被告,请求负连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共311352.18元,现在该怎么办?应诉能否胜诉?

    在听了彭某某的情况介绍后,所长蓝勇告诉彭某某说,此案一定要依法应诉,但是否能胜诉,现在还不能确定,因为还没有了解此案的全部事实。彭某某接着说,是否应诉他也没有确定,因为他自收到该诉状之后,走访了多家律师事务所,并先后到了陆川、南宁,所到之处,接见的律师均告诉他说,你这场官司输定了,谁代理都不能胜诉。

    彭某某非常担忧地说道,原告诉讼请求的经济赔偿损失是30多万啊,不管谁来负这个责任,都很可怕,这个数字对作为工薪阶层的他来说,更是一个天文数字!说完后,彭某某便匆匆地离开了法律服务所。

    接受当事人委托

    十多天后,彭某某再次来到良田镇法律服务所,该所的全部法律服务人员在听了他对此交通事故赔偿案后,对此案的案情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均认为彭某某是否要负此案的经济赔偿责任还不能确定,但也不能否定,因为对案情并没有作深入的了解,但大家却认为,需查清事实和查找有关法律法规后才敢下决定。这一次,彭某某还是拿不定主意是否委托良田法律服务所的人员代理此案。

    期间,良田镇有些干部对彭某某说,如果要委托代理人的话,最好到县里的律师事务所找个有名望的律师代理才稳当,乡镇法律服务人员毕竟水平有限,业务能力肯定比他们差……

    这些话题的出现,彭某某觉得也有道理,但考虑到如果委托律师,按规定要支付诉讼费1万多元,自己哪里拿得出那么多钱?况且还没有胜诉的把握,委托谁来代理让他一直犹豫不决。

    事隔几天,彭某某第三次来到良田镇法律服务所,郑重地对该所所长蓝勇说,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本人再三考虑,不管结果怎样,我都委托你所代理,我相信你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经该所集体研究,决定接受彭某某的委托,代理此案,并指派该所法律工作者谢永青具体代理。

    依法调查取证

    谢永青接受代理此案后,立即与有关人员认真研究了原告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并走访了有关当事人。通过十多天的详细调查取证、查阅该案卷宗材料和有关法律法规,谢永青得出结论:2003年4月,彭某某的桂KUY482号摩托车与他人买卖关系成立,且时间已近3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此交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依法可以认定此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彭某某没有任何赔偿责任。

    于是,谢永青依照事实和法律为委托人彭某某写出了一份铿锵有力、事实清楚、于据有法的答辩状,交给了陆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正判决

    今年7月11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对自己在此案经济损失有无赔偿责任进行陈述,然后通过举证、质证之后进行辩论。

    事实胜于雄辩。日前,陆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彭某某虽是桂KUY482号摩托车户籍登记的车主,但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已经转卖给黄某富,该事故及所造成的损害与彭某某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彭某某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其对被告彭某某的请求依法驳回。

    判决之后,当地群众都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不相信一个小小的乡镇法律服务所也能打赢这场官司,纷纷拍手叫好。当委托人彭某某接到判决书后,感慨地说:“看来法律还是公正的,而乡镇法律工作者也不能小看,一样能打赢大官司!”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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