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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合法权益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10月31日09:42:23)

 
     
 

□黄五林

    今年8月初,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式启动。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还存在着模糊的认识,认为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没有什么用。因此,要纠正这些错误想法,维护土地登记的公信力,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依法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加快我市土地法制化建设的迫切要求,是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土地产权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城乡土地、地政统一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能够解决土地产权管理中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据我们的摸底调查,一些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权属不清,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纠纷还是存在的。这些纠纷问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通过地籍测量和权属调查加以解决,全面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有效保护耕地的重要举措。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明确国家、集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是完善土地产权管理的前提,也是推进我市土地产权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必要措施。因此,将农村集体土地纳入到统一的登记体系中,实现土地登记的统一性,是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不到位,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突破口,也是加强土地资源统一管理的有效手段。

    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玉林”的基本保证。目前,我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和经济制度改革的要求,土地权属不清,严重妨碍了我市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制约了规模农业综合开发,严重阻碍了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法确定土地产权,是规范土地流转,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有效手段,是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依法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构建“和谐玉林”的基本保证。

    可以说,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有利于土地资源管理,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切实转变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无用论的错误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上来,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为一项硬性任务来抓,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决不能等闲视之,马马虎虎,敷衍了事。

    (作者系玉林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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