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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钱被拒收,怎么办?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10月24日10:24:41)

 
     
 

□彭启民

    前不久,笔者的一个朋友打来电话诉说前些日子其在玉林某一商店购买皮鞋,在支付货款时,因为其中有两元钱是由现在流通的5角、1角的纸币和硬币组成的,销售商家非但拒绝收受,而且还出言相讥,说这些零钱只配给乞丐花,并说只有交付面值一元以上的货币才能达成买卖交易。朋友听罢十分气愤,跟销售商争吵之后差点打起架来。事后朋友心里仍不服气,说自己自尊心受伤,便给笔者来电询问有何方法可以应对零钱被拒收的情形。

    笔者认为,销售商拒收货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进行调处。若因销售商拒收货币造成消费者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和发行。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拒收就属于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戒。其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我国自发行人民币以来,因时代需要而不断完善,至今已发行五套人民币,包括纸币与金属币(硬币)。除1、2、5分三种硬币外,第一套、第二套和第三套人民币已经退出流通,目前流通的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自1987年以来发行的第四套人民币和1999年发行的第五套人民币,两套人民币同时流通。本案中的5角、1角的纸币和硬币是现行流通的货币,销售商(债权人)是不能拒收的。再者,货币是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用于支付对价的一种价值符号,本案中虽然部分货款是由5角、1角的纸币和硬币组成,但不影响价值符号的传达和一般等价物作用的发挥,仍具有无限清偿能力,销售商(债权人)不应拒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履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三项基本职能,属于国家的金融管理机关,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作为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根据总行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金融监督管理。因此人民银行和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人民币的正常流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部门,也有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和义务。所以一般情况下,销售商拒收货币时,消费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进行调处。

    不过,尽管我国银行法和货币管理条例都载明,拒收人民币是违法的,但对拒收人民币却没有规定具体罚则。因此,对于拒收人民币的违法者,相关执法部门是难以做出具体的处理的。这在很大程度上致使人民币的权威性、信誉性、流通性大打折扣。有必要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具体的银行法实施细则。若因拒收货币(人民币)造成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案件的举证较为困难,友情提示消费者朋友们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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