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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眼睛被刺伤 双方家长担责任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10月24日10:24:26)

 
     
 

    近日,延续了3个多月的陆川县良田镇莲塘小学幼儿班“女童刺伤眼睛”案,在该镇司法所、莲塘村委会、莲塘小学的共同调解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今年6月20日上午,陆川县良田镇莲塘小学幼儿班在第一节课下课后,学生到操场上玩耍,在玩耍的过程中,5岁的女童谢某不慎用木棒刺伤同班的5岁女童覃某的右眼,当时覃某的眼睛鲜血直流,疼痛难忍。学校马上将她送到良田中心卫生院进行紧急抢救,经过医生诊断为右眼人工坏死,遂立即将她转送至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进行治疗。

    在近2个月的住院期间,莲塘小学为覃某垫支了2000元的治疗费,谢某的父母则自行为覃某支付了2000元的治疗费,并说多余的不再支付。由于伤势严重,医生嘱咐需北京的特级眼科医生前来为覃某做手术,才能治好覃某的眼睛。覃某的父母和亲属便轮番到谢某的家及莲塘小学吵闹着要求经济赔偿,纠纷愈演愈烈。

    良田司法所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双方当事人应该先继续出钱,待将覃某的眼睛治疗好以后再进行费用结算调解。由于覃某的眼睛及时得到北京特级眼科医生的手术治疗,现已重见光明,视力良好。根据病历证明和治疗费用发票,良田司法所召集双方当事人对此案进行认真调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在此案中,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双方家长负同等责任,应该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000元,学校应当对学生履行管理教育和保护义务的责任。根据同等责任的原则,谢某的家长应该向覃某支付5000元治疗费用,由于谢某的家长此前已经自行垫支了2000元,因此应该继续将剩余的3000元支付给覃某。至此,双方都满意地在调解协议书上进行签字。

    (李岳青 谢永青)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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