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有一部分人的户籍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而当这些人遇到法律纠纷时,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辖呢?
下面这个例子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户籍在陆川县沙坡镇某村的吕某先和吕某龙,前几年双双外出南宁经商,其间吕某龙因资金周转有困难,曾向吕某先借款1万元,到期后未偿还借款,吕某先经多次追索未果后,于今年8月向陆川县法院起诉。
陆川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根据原告吕某先在起诉状提供的被告吕某龙在住址——沙坡镇某某村某某小组,依法到该处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时,吕某龙不在,其亲属代领了文书。吕某龙获悉法院立案后,积极应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南宁市良庆区法院管辖,并向陆川法院递交了其在南宁良庆区的暂住证。经审查,吕某龙的户籍所在地的确是在陆川县沙坡镇某村,但吕某龙前几年就离开该村到南宁经商多年,且于2004年1月和2006年8月在南宁市办理有暂住证,2004年12月又在南宁市良庆区购买有房屋,其家属也随其一起在该处生活了多年,据此陆川法院认为,吕某龙在离开沙坡镇某某村后连续在南宁市良庆区居住超过1年,且有固定住所,依据民诉讼法“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管辖异议的规定,陆川法院于近日裁定被告吕某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处理。
(刘文玉 黄运通)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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