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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瘾发作杀人抢劫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10月17日10:17:14)

 
     
 

兴业县北市镇红江水库“10·20”杀人抛尸案一审宣判

    曾在南宁、玉林两地引起强烈反响的兴业县北市镇红江水库“10·20”杀人抛尸案,于10月12日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朱尚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10月20日中午,玉林市兴业县北市镇红江水库附近村民蒋某某在北市镇红江水库打鱼时,发现水面上漂浮着一个用红色广告布包住的物体,布外露着一只女式凉鞋,发出浓烈的臭味,其意识到可能是一具女尸,遂用手机报警。2005年10月22日,兴业县公安局对“10·20”北市镇红江水库杀人抛尸案进行立案侦查。经过艰难仔细的走访排查,最后把犯罪嫌疑人锁定为朱尚鹏等人。经过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在朱尚鹏身上搜查到一串有大众标志的汽车钥匙,审讯中,朱尚鹏供认了因毒瘾发作无钱购买毒品,其于2005年9月30日伙同杨柏水(在逃)在南宁杀害了一女出租车司机并抢劫了一辆红色出租车,后将尸体抛到兴业县北市镇红江水库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30日晚21时许,有多年吸毒史的被告人朱尚鹏伙同杨柏水(另案处理)密谋抢劫出租车。被告人朱尚鹏、杨柏水先在南宁市市区内搭上了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红色桑塔纳出租车,并要求李某某搭载他们去南宁市琅东开发区。当李某某驾车到达琅东开发区南宁国家发展银行的开发用地时,坐在副驾驶座位的被告人朱尚鹏拿出随身携带的木柄刀具,往李某某身上连捅了数刀,遭李某某极力反抗,并与朱尚鹏抢夺刀具,被告人朱尚鹏叫杨柏水用砖块砸李某某。在抢夺刀具过程中,朱尚鹏的手和嘴唇等部位受伤,杨柏水则从出租车后排座位下车,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击打李某某头部,李某某随即昏迷。之后,被告人朱尚鹏、杨柏水将李某某抬到车后排座位,并由杨柏水驾车驶往南宁市琅东车站方向,期间,坐在车后排座位的朱尚鹏见到李某某苏醒过来,便用砖头击打李某某的头部,并用刀再往李某某身上连捅了几刀,致李某某当场死亡。事后,被告人朱尚鹏、杨柏水把车开到玉林市兴业县北市镇红江水库,用盗来的塑料广告布将李某某的尸体包裹,并用车后备箱内的尼龙绳捆扎尸体后,将尸体丢进红江水库。被告人朱尚鹏、杨柏水共抢得现金300多元,桑塔纳出租车1辆(价值19545元),小灵通手机1部及玉手镯1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尚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朱尚鹏在抢劫中致人死亡,抢劫的数额巨大。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尚鹏作案前与同案人密谋,抢劫过程中持刀捅被害人,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尚鹏在共同抢劫作案中致一人死亡,作案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本应处以极刑,但因本案其他同案犯在逃,为了其他同案犯归案后查明案情的需要,故对被告人朱尚鹏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朱尚鹏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据此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2日作出了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朱尚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朱尚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的经济损失187601元。三、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朱尚鹏的作案工具单刃尖刀一把,存档备查。四、责令被告人朱尚鹏退赔违法所得300元给被害人李某某的亲属。 (钟荣)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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