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乌石镇的赖某某为建造新房,在其家旁的小路边挖建一石灰池,因怕麻烦,该池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邻居12岁的小赖(化名)在玩耍时不慎掉入池里,下肢严重烧伤。近日,陆川法院判处赖某某承担小赖各项损失的40%,即6000多元。
赖某某因其人缘关系不错,且其房屋又位于村民出入的小路边,平时村里的大小老幼都喜欢到他家玩。2005年9月,有点积蓄的他,正准备建新房,为此,赖某某在自己旧房屋的左边空地上挖建了一石灰池用来发石灰。当年9月17日下午,邻居小赖到赖某某家玩时,看见有其他小孩在石灰池旁边玩,也走到石灰池旁边玩,却不小心掉进了当时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石灰池,被滚烫的石灰烧伤了双下肢。小赖先后被送到乌石中心卫生院、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陆川县中医院治疗,花去各种费用16000多元。事发后,赖某某未赔偿小赖任何费用,为此,小赖于今年6月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石灰具有高温性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赖某某应对其所有的石灰池负有看管的义务,但该池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小赖被烧伤,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小赖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陆川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这一案例告示我们:安全防护措施省不了,否则害人又害己。 (刘伟忠 刘文玉)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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