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方女士的丈夫1998年去世,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丧妻的刘某,因双方都是再婚,所以对办理结婚手续不太在意,一直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居住。去年底,刘某因车祸去世。在处理刘某的遗产时,方女士与刘某的父母和子女发生了争执。刘某家人认为方女士与刘某不是夫妻,无权继承遗产。方女士则认为自己与刘某虽未领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居住了多年,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有权继承刘某的遗产。
律师解析:本案的焦点是方女士与刘某之间形成的是非法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的,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之日(1994年2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我国《婚姻法》现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要没有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方女士与刘某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是发生在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后,所以,方女士与刘某的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而是构成非法同居关系。所以对于刘某的遗产方女士不能继承,应由刘某的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规定,方女士在符合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的情况下,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另,基于上述原因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各自所购置的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方女士不能要求对该财产按夫妻共有财产加以分割。但如果该财产为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则可按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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