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先生来信:我与王某原是夫妻,于1999年3月协议离婚,婚生子小乔(当时3岁)由王某抚养,我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200元。2002年,王某未经我同意就擅自将儿子小乔送给杨某夫妇收养。过后不久我得知此事,就找到王某让她将儿子要回由我抚养,可王某不同意,说她准备将儿子领回自己抚养,可一直拖到现在也没有履行她自己的这个承诺。请问:王某能否自行将儿子送与他人收养?对于她的这一行为我应该怎么做?
律师解析:我国《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离婚解除的只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况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允许单方送养子女,就等于同时取消了另一方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直接侵害了另一方身份权。因此,本案中,乔先生虽已与王某离婚,但小乔与王某、乔先生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未消除,送养小乔,仍须乔先生与王某共同送养。王某擅自将小乔送给杨某夫妇收养,并未经乔先生的同意,没有满足“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的条件,收养关系因实质要件欠缺而无效。另,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随父母哪一方生活,应以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后,如果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为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允许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本案中,王某作为小乔的直接抚养人,却将小乔送他人收养,未能尽到抚养、教育孩子的责任,由其继续抚养,对孩子健康成长无益,故乔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乔的直接抚养人。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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