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良田镇某村的黄某未经其妻叶某同意,将叶某承包经营的一块田兑换给第三人,为要回原土地,妻子叶某把丈夫黄某及第三人黄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兑换协议无效。而法院依叶某有追认行为,于近日判决该协议有效。
黄某的哥哥黄大某(化名)已经把邻村黄某某承包的一块0.2亩的土地作沙场使用,为了能继续使用该地,黄大某要求其弟黄某将叶某在古老田承包的0.2亩地与黄某某进行交换承包经营权。并于2006年4月4日晚将已叫人拟写好的《土地兑换协议书》交给黄某签名,之后黄大某来到黄某某家,征求意见,黄某某同意后在协议上签名。4月5日黄某与叶某夫妇、两证人及黄某某一起对叶某承包的古老田进行土地划界、钉木桩,在场的叶某未提出任何异议,黄某夫妇从黄某某手中领取了土地禾苗补偿费160元。事后叶某和黄某夫妇反悔,不愿兑换土地,要求村委会处理,村委会处理意见按原协议处理。叶某不甘,为要回原土地只好把其丈夫黄某及第三人黄某某告上法庭。
陆川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与黄某某签订的《土地兑换协议书》上,虽然叶某未签有名,但签协议后的第二天,叶某却随同他人一起到古老田去划界、钉木桩,且就土地上的禾苗补偿进行协商,并领取了160元的补偿款,叶某的行为应视为其对黄某与黄某某签订《土地兑换协议书》的追认,黄某签订该协议书的后果应由叶某承担。双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对各自承包的土地进行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该协议是在平等协商,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未改变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的用途。为此,陆川法院判决黄某与黄某某于2006年4月4日签订的《土地兑换协议书》有效。 (刘文玉 罗良彬)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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