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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恋爱期间建好的房子,现在新郎居住却成了侵权———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09月12日09:34:30)

 
     
 

谁动了我的房子?

    北流市城区林某与柳州市丽某,在恋爱期间,经过双方奔波劳碌,在北流市城区建起了一幢漂亮的楼房,准备供今后双方结婚居住。可是万万没有想到,林某一家搬进居住半年之后,却构成了侵权房屋的行为。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决林某一家停止对北流市城区月塘路的房屋的侵权行为,并限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迁出该房屋。

    两人感情深 买地来建房

    1997年5月,林某与丽某在生意上互相认识,认识后双方来往频繁,如胶似漆,在工作上互相支持,在生活上互相关心,经过一段时间的来往,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他们为了今后过得更加美好,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安乐窝,决定在北流市城区建起了一幢漂亮的楼房,供结婚之用。1997年9月份,双方开始在北流城区同居生活。2003年4月,丽某以其名义向北流市城区何某购买北流镇丛义村三组的建房用地79.2平方米,2003年7月31日,丽某以其名义办理了建房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北国用(2003)第09-16016号],丽某取得土地后开始建房,建房的具体施工及装修均由林某具体负责,经过两三年辛苦努力,2005年6月建好房子。建好房屋后,林某请人找好良辰吉日搬进居住,丽某因未结婚,未参加进住典礼。2005年8月,丽某以其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9月28日,丽某与中国工商银行北流市支行签订个人自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以该屋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借款19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

    爱人结婚了 新娘不是我

    2006年1月,林某与李某结婚。丽某认为与林某已无关系,林某一家所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为其所有,要求林某一家迁出该房屋,遭到拒绝,丽某将林某一家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多次激烈的法庭辩论。

    丽某认为,坐落在北流市月塘路的房屋是丽某所有,该房屋的宅基地是丽某购买的,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好房后,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的建房资金均为丽某出资,建屋时丽某与林某曾有恋爱关系,建好房屋入住时,丽某已同意林某一家搬进居住,现因丽某与林某已无关系,丽某多次要求林某一家搬出该房屋,但林某一家不予理睬,林某一家的行为已侵犯了丽某的房屋所有权,请求判令林某一家停止侵占丽某房屋的行为,并迁出该房屋。

    林某一家认为,双方争议的房屋是丽某与林某同居期间所取得的,是由双方共同投资兴建的,房屋产权是共有财产,并非丽某个人财产,林某一家在该屋居住是合法的,合情合理的,并没有侵犯丽某的财产权,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丽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有说法 侵权要停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公民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合法依据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本案讼争的坐落在北流镇月塘路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均登记在丽某名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讼争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为丽某,丽某对该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林某一家认为该房屋为共有财产,没有构成侵权,但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丽某要求林某一家搬出该房屋行使房屋所有权后,遭到拒绝,林某一家的行为已构成对丽某房屋所有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丽某要求林某一家搬出该房屋,合情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林某及其家人抗辩无理,不予采纳。北流市法院于2006年8月27日作出了判决:林某一家应停止对北流市北流镇月塘路的房屋的侵权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迁出该房屋。

    (李棍麟)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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