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来信:上个星期我和朋友从酒吧出来,就在路边的大排档吃宵夜。吃到了一半,邻桌的几个青年发生争执并动起了手脚,摊主见状赶忙过来劝阻,可是没有用,接着他就报了警。于是我和朋友就起身准备离开,谁知我刚站起来就被其中的一人用啤酒瓶打中头部。后来我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天,医院诊断为右侧面部皮肤挫裂伤,各项损失约5000元。由于打伤我的人至今仍未捉到,所以我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摊主赔偿我的损失,不知我的主张是否合理?
律师解析:本案中姜某在大排档吃宵夜,接受摊主的有偿服务,是一种生活消费行为,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摊主经营饮食业,应属该法所指经营者。双方之间存在一种消费服务法律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其明确的文义是指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行为直接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姜某的受伤系第三人的不法行为造成,并非摊主提供的饮食或服务直接造成。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摊主负有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消费者遭受他人不法侵害的义务——合理的照顾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所谓“合理的照顾消费者人身安全”,不是指经营者在险情出现时必须奋不顾身地与歹徒搏斗,而是指经营者应当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此种险情的发生,或在险情发生后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消费者遭受损害,损害发生后应尽力帮助消费者。从姜某的来信看,摊主在不明身份的第三人寻衅可能误伤顾客时,及时劝阻并立即报警,应当认为其已在能力所及范围内对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综上,摊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 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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