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我和妻子因感情不和正在协议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和债务的承担都协商好了,就是我们投资设立的一间私立学校的财产如何分割迟迟协商不下来。我与妻子于1987年1月登记结婚,1993年10月共建私立学校一所,该学校现有房产、汽车、电视机、洗衣机等财产若干。现在我与妻子都争着要经营这所学校,学校的财产就折价补偿给对方。请问:对分割该类财产,法律有什么明确规定吗?
律师解析: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设立企业,并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夫妻以一方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而设立的企业财产,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但这只是企业财产的对外效力,对内效力上,该企业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在对本案中的学校进行分割可以依照以下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也规定:“属于夫妻共同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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