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平
北流市的林某、蒙某、何某等5名高考落榜的学生为了能够上大学深造,不惜走上了企图花钱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歪门邪道,结果大学没上着,还被人骗去了11万多元,落得个“偷鸡不成反蚀抓米”的可悲下场。
2002年7月,北流市高中的学生何某因在高考中未考上本科分数线,他的父母便想通过关系使自己的子女读上理想的大学。当何某的父亲听说北流高中的张智达(化名)老师通过关系能够帮助学生进入大学读书后,便与张智达联系,要求张老师帮助他的儿子上大学。张智达了解何某的高考情况后,即表示同意介绍李军帮忙联系高校。何某通过张智达介绍认识李军后,便要求李军帮助他上大学。李军当场答应了下来,说其能够帮助何某办理进入地处武汉的华中科技大学读书,但需要25000元的活动经费。过一段时间后,李军又对何某说去华中科技大学读书的事办不成了,但可以办理到在徐州的某指挥学院去读书,并说该所学校是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毕业证书可在网上查询的正规大学,但需要入学活动经费28000元。同时,李军还对何某保证说,如果所录取的大学不符合何某的要求,即把钱全部退还。对李军的话,何某深信不疑,并随后分两次把28000元交给了张智达老师。随后,张智达老师把其中的23000元汇到了李军指定的银行账户。9月3日,李军把录取通知书交给了张智达老师。张智达老师随即叫何某到其家中领取录取通知书,并在征得何某的同意后,代何某预交了1000元学费。当何某去到该指挥学院准备报到时,发现该学校是属于单位委托培养性质的,且国家不承认学历,也没有电子注册。见此,何某便没有注册入学。回来后,何某把学校的情况告诉了张智达老师,并要求退还28000元。张智达老师把余下的4000元钱退给了何某。
同样,北流市高中的林某、林某某、蒙某、蒙某某等4名学生,在通过张智达老师认识李军后,也被李军骗去了9万多元。
2002年10月22日,张智达老师到北流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报案,称何某、林某等5名学生被李军以帮忙上大学为名诈骗了现金113500元。北流市公安局进行了立案侦查。但两年过去后,李军仍然没有被抓获。为追回被骗的钱财,何某、林某等5名学生家长于2004年3月28日向北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称张智达诈骗了他们的钱,但北流市公安局认为张智达不构成诈骗而没有立案侦查。为了追回被骗的钱财,2004年10月22日,何某、林某等5名学生及其家长以他们与张智达之间存在着委托合同关系为由把张智达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智达赔偿损失。
北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林某等5名学生及其家长与张智达是通过第三人李军找关系,企图通过花钱买大学录取通知书进入高校读书,该行为扰乱了国家高等院校正常的招生秩序,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是违法行为。同时,何某、林某等5名学生及其家长通过张智达把款项付给第三人李军作为活动经费时,明知有风险或应当预见到该项违法行为后果的风险。同时,何某、林某等5名学生及其家长是通过张智达认识李军后,直接与李军联系,商定入读大学的条件和所需要的活动经费,张智达在其中只起到中介作用。因此,何某、林某等5名学生及其家长主张其与张智达存在着委托合同关系证据不足,依法不予采信。此外,原告买大学读的活动经费共176500元虽然最初是交给了被告张智达,但他们是委托张智达转交给李军的,且张智达已把其中的113500元转交给了李军,余下的款项已全部退还给了原告,被告张智达并没有占有原告的钱财。原告何某、林某等5名学生及其家长提出要被告张智达退还入学活动经费及其利息、赔偿差旅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何某、林某等5名学生及其家长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费由他们全部承担。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玉林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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