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容县讯 最近,苏某做梦也没有想到,只因在借条上没有明确写明还款的具体时间,致使自己痛失了5万元。面对这一结局,苏某在责怪自己粗心大意的同时,还对自己平时不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后悔不已,因为造成这一结局的根本原因是他不懂得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2002年7月30日,居住在容县容州镇的刘某向苏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并写了一张借条给苏某。但在借条上,刘某只写明一个星期后还款,没有具体写什么时间还。过了一个星期后,刘某没有还款。对此,苏某并不放在心里。后来,过了两年多,刘某仍然不还款,这时,苏某才着急起来,并在追款未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2月4日,把刘某告上了法院。
容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和苏某在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为一个星期后”,根据通常理解,应当认定为“一个星期后刘某就要向苏某还借款,借款的期限为一个星期”。因此,苏某提起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普通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的法律规定。刘某主张本案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苏某已丧失胜诉权的意见,法院依法予以采信。据此,容县法院依法做出了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苏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玉林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一个星期后还款”的借款期限为一个星期是完全错误的,违背了借款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对“一个星期后还款”应理解为一个星期后的任何时候,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的义务,即“一个星期后还款”的还款期限是不约定的期限,在法律上应理解为还款期限不明确。为此,请求玉林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刘某履行还款义务。玉林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依法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护原判的终审判决。 (梁 平)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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