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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生活困难方可以要求经济帮助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08月29日09:13:16)

 
     
 

    一位焦急的女士:我与丈夫于1989年结婚,婚后我们住在他父母的房子,生活一直很拮据。两年前我下岗了。现在丈夫突然提出要与我离婚。并说考虑到我没有工作,读高中的女儿就由他抚养不用我支付抚养费,家里的财产随便我要。其实我们结婚这么多年根本就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家里最值钱的也就是电视机和洗衣机,存款也没有。丈夫在一家企业工作,每个月也有一千多元的收入,而我没有工作、没有住房,一旦离婚了就没地方可去了。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可丈夫说他要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律师解析:在我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符合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况:夫妻双方结婚多年,一方因结婚照顾家庭而成为全职家庭主妇,离婚后由于年龄较大,又没有学历与技能的优势,难以在社会上独立生活;或者一方因体弱多病在离婚后难以谋生。不少夫妻就是出于对离婚后独立谋生艰难的恐惧,而宁可忍受已经死亡的婚姻,也不愿提出离婚或者坚决不同意对方的离婚请求。对此,《婚姻法》规定了对生活困难一方进行经济帮助的原则。这一规定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因素的一种补救,真正保障离婚自由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在适用该条款时应注意:首先,一方在离婚时确实生活困难。其次,另一方有能力进行帮助。如果另一方自己也只能勉强维持自己的生活,即使一方确有生活困难,另一方也可以免除帮助义务。再者,这种帮助原则上只是帮助一次,而不是反复进行帮助,当事人已经履行完离婚判决或协议中所定的帮助义务后,尽管另一方仍然属于生活困难,除非本人愿意继续提供帮助,否则,没有义务再对对方进行帮助。因为这种帮助的性质是为了使对方暂时渡过难关,鼓励其自力更生,而不是长期依赖另一方,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也没有这样的义务。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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