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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谩骂他人 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08月22日09:13:09)

 
     
 

    最近,容县人民法院对一件名誉侵权纠纷案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应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梁某、赵某是夫妻关系,与被告李某是叔婶侄媳关系,双方相邻而居。2006年2月20日,原、被告为了一个锑煲的权属发生争执,原告梁某动手打了被告,后经公安机关调解,梁某赔偿250元医药费给被告,为此双方埋下积怨。之后,被告多次在其及原告屋前、屋边谩骂原告,其中骂到原告是贼公、贼婆,偷了别人的东西又偷自己人的东西等。法院认为,被告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分场合公然对原告进行辱骂,对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伤害,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实习生 夏炎炎 )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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