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 张斌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天下父母的共同心愿。不少父母为了让自己考不上大学的子女能够上大学而不惜耗尽家财,甚至是走歪门邪道。一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作为父母的这一心理特征而大肆进行诈骗活动,并屡屡得手。日前,玉林市中级法院即对一起以帮助上大学为名进行诈骗的案件进行了宣判。
1975年12月出生的家住在博白县沙河镇双山村的黄某大学毕业后,因屡屡找不得合适的工作而在家待业,并常常为此愁眉不展。特别是看到自己的不少同学都已成家立业,过着舒适的日子时,黄某的心理更加不平衡起来。为了使自己也过上舒适的生活,黄某开始想办法怎样去弄钱。最后,黄某想到了利用考不上大学的学生想上大学的心理进行诈骗的“赚钱”办法。2003年7月,黄某即以能够帮助录取学生刘某到警校读书为由,骗取了刘某家长朱某的35000元。后因不能录取,在朱某的多次追索还款下,黄某被迫退还了17000元给朱某。为了把余下的钱据为己有,2004年3、4月份,黄某先后伪造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录取刘某到广西财政专科学校的计划函及收款收据,并把其传真给朱某,骗朱某说刘某已被录取,从而将余下的18000元占为己有。
首次诈骗即轻易获得了成功,黄某不禁得意忘形起来,决定加大诈骗的范围。2003年9月14日,黄春华伙同住在博白县城厢镇新仲村的李某以办理梁某到广西财政专科学校读书为由骗取了覃某的17000元。同年12月17日,他们以要再次收取指标费为由,又骗取了覃某的4000元。后来,黄某用伪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收据和录取计划函,欺骗覃某说广西财政专科学校已录取了梁某。2004年3月,黄某、李某以帮助高考分数未上线的学生录取到广西大学等高等学校读书为由大肆收取学生的钱财,并由黄某负责联系学生收钱,李某负责联系“录取”事宜。为了使学生相信,黄某伪造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定向生报名登记表”、“广西公安厅高等专科学校登记表”交给庞某、郑某、谢某,并向上述3人许诺保证一定能录取他们到上述院校读书。同时,要求上述3人帮其联系其他高考分数不上线的学生,并按每人大约3至5万元收取。2004年3月至8月间,毫不知内情的郑某、谢某先后将所收8名学生的费用共269000元分4次交给了黄某。同年7月份,庞某也将先后所收取的12名学生的费用共280000元分4次交给了黄某。与此同时,黄某以同样的方法骗取了陈某35000元、庞少某10000元。黄某从诈骗得的594000元中拿出了337200元给李某,由李某将其中的70000元交给李兆某办理有关录取学生的事宜。
同年8、9月份,因未得到有关部门的录取通知书,被骗钱的学生庞某、郑某、谢某多次向黄某追款。为继续稳住他们,黄某将上述3人带到李某的家中,由李某拿出原已伪造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录取文件来蒙骗他们。最后,在庞某、郑某、谢某的多次追讨下,黄某被迫退了30000元给庞某,退了14000元给郑某、谢某,余款则由黄某、李某占有。
2004年9月,黄某以同样手段骗取了他人15000元。综上所述,黄某、李某骗取他人钱财的数额分别为648000元和615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李某存在中国农业银行博白县支行茶楼分理处的290000元;扣押黄某用赃款购买的摩托车2辆、217元现金。
案件起诉到玉州区人民法院后,玉州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黄某和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并各处罚金40000元。并把罪犯诈骗所得的财物退赔给被害人。一审判决后,黄某和李某不服,分别提起了上诉。黄某上诉称,其是经张某介绍认识李某后,听信李某能够帮助学生录取到有关院校,才收取学生的钱的。在李某无法帮助学生被录取到有关高校读书,其多次追李某要回钱财不得后,才拿假文件骗被害人的,且其认罪态度好,又能积极退钱给被害人,请求玉林市中级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李某则上诉称,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积极为学生寻找合适的学校,没有用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学生的钱财,原判认定其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其没有收到黄某交给的35.99万元,请求玉林市中级法院依法宣告其无罪。
玉林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明知李某无法帮助学生录取到有关高校读书的情况下,仍以帮助高考分数不上线的学生到有关院校读书为由,收取他人钱财,并且伪造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公章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定向生报名登记表”去骗取他人的钱财,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了虚构的事实以骗取他人的钱财,其的行为已完全构成了诈骗罪;当黄某无法帮助他人录取到有关院校的事被被害人发觉后,带有关人员到李某处,仍拿假的录取文件来骗被害人;其在本案中的认罪态度,原判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其再次以此为由要求法院减轻对其处罚,于法无据。
针对李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市中级法院认为,李某明知不能帮助学生录取到有关院校读书,仍向黄某等人虚构与有关领导的关系,欺骗说能够帮助他人录取到有关院校读书,并叫黄某收取数额不等的他人钱财。在收到钱财后,在无法帮助他人录取到有关院校读书的情况下,又伪造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印章和一份录取被害人的文件,继续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因此,其主观上也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与黄某采取了虚构的事实以骗取他人的钱财的行为,其行为同样构成了诈骗罪;对于黄某交给李某款项的事实,有黄某的供述、有关银行的凭证、李某写给黄某的收条等证据证实。故对李某的上诉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综合上述,玉林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