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赖债,沙坡镇某村的蓝某某居然否认借条上的签名系其笔迹,并拒绝对借条笔迹作鉴定,为此,陆川法院于近日依法判决蓝某某返还蓝某的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蓝某某曾向本村的蓝某借款10000元,并写有借条给蓝某收执。借款到期后,蓝某某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蓝某多次追索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蓝某某返还其本金并支付利息,蓝某某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辩称其借过蓝某的10000元是事实,但该笔借款早已还清,不存在欠款的事实,现该借条上的签名不是其所写,其没有还款义务。审理中,蓝某某无法提供其还款的依据,蓝某又否认蓝某某还款的事实。据此,法院认定蓝某某还款的事实依据不足,依法通知蓝某某对借条作笔迹鉴定,而蓝某某怕事情露馅,拒绝作鉴定。蓝某因举证不能,则应承担还款义务,陆川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刘文玉 黄运通)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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