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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力设备 换来五年徒刑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08月15日09:18:34)

 
     
 

    卢某某系兴业县山心镇鸣水村村民,为了几个“废旧铜线”,铤而走险盗窃他人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及铜芯电线等财物,犯下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日前,被兴业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5年8月26日凌晨,卢某某与卢某、吴某(另案处理)等四人到兴业县山心镇新文村与贵港市港江镇交界处,由卢某某放哨,其他同伙将一台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拆下,摘除变压器主件(铜线圈),并将连接变压器的铜芯电线拆解,致使电网突然停电,群众跑出查检时发现正在作案的四名嫌疑人。卢某某及其同伙连自坐的摩托车也顾不上拉走即逃离现场。现场留下了两轮摩托车两辆及拆散的变压器、铜芯电线等作案工具及赃物为凭。卢某某等人所盗窃的变压器及铜芯电线,经物价部门估计为变压器价格8000元,两项估价合计11200元。

    兴业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卢某某结伙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律,分别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对此也供认不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陈意辉)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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