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陆川法院乌石法庭对三村民小组117名村民状告其三个村民小组及第三人山塘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宣判:三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返还山塘。当即雷鸣般的掌声响起,117名村民高兴地表示要舞狮送锦旗给法院,感谢法官公正办案,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利益。他们还表示不会再为此事上访了。
2005年2月6日,陆川县乌石镇沙井村的某三个村民小组的小组长利用担任村民小组长的职务之便,没有听取任何群众意见,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决定,擅自把涉及三个村民小组村民集体所有的狮子塘违法发包给第三人刘某某。刘某某承包到该水塘后,名义是用来搞养殖,实际上是用来作第三人的猪场污水排污,第三人猪场大量的污水,排入三村民的水塘,使得水塘的水质严重受到污染,鱼虾陆续中毒死亡,对三村民117名村民及周边村民依靠该塘灌溉的1000多亩农田也面临着严重的威胁,水塘的污染严重影响三村村民及周边村民地下水井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引发村民的强烈不满。三村村民曾多次找有关部门要求处理,一直没有结果。为此,117名村民于今年4月6日向法院起诉。
陆川法院认为,狮子塘属于3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财产,采取何种方式管理,涉及全体村民小组村民的利益,依法应当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3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未征求村民意见,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以村民小组名义将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狮子塘发包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山塘承包后将猪场污水排入山塘,造成山塘水质污染,养殖和灌溉均受到严重的影响。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关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属于无效合同,第三人依据该合同取得的山塘承包权自始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刘伟忠 刘文玉)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