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的陈某在购买他人转让的两轮摩托车(该车购有第三者责任险)时,为省麻烦,贪图便利,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保险合同。出交通事故后,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事后,陈某后悔地说:“这是一个沉痛的教训!”
陈某从丘某处购买到一辆两轮摩托车后,明知丘某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陆川支公司为该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却没通知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陆川支公司依法变更保险合同,抱着侥幸的心理,使用该车上路。不幸,在2004年7月份,陈某驾驶该车在乌石镇交通路的一个交叉路口时将同样驾驶摩托车的李某撞倒,造成李某受伤,先后住院两次共用去各种医疗费等5620多元。交警部门认定此交通事故中,陈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为此,法院认为陈某某应承担李某的70%(3934元)损失的民事责任,尽管该摩托车向保险公司购有第三者责任险,但该车在发生此交通事故前,已转让给陈某使用,而该车转让时,陈某没有向保险人申请变更保险合同。据此,陆川法院于近日作出由判决,陈某赔偿李某各种损失费3934元。 (刘伟忠 刘文玉)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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