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犯“赚”来了十多年徒刑
被告人韩文彬、殷怀建密谋抢劫,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各处罚金5000元;责令韩文彬、殷怀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韩文彬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对被告殷怀建的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予以维持;但对被告人韩文彬的量刑中没有认定其如实供述同种罪行较重之罪的情节而对韩文彬的量刑不当,依法改判韩文彬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各处罚金5000元。其他予以维持。
被告人韩文彬、殷怀建2005年从老家新疆维沙湾县来玉林搞传销,不赚反而赔进了几万元。经密谋,2005年12月20日晚韩、殷两被告人携带弹簧刀等作案工具窜到玉林市人民东路伺机作案。当晚22时许在人民东路工商银行金桂储蓄所对正在取款的梁某某进行抢劫,抢得现金200元。得手后,两人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3时许,来到玉林市人民路东明社区明兴巷“美再来专业美容室”洗头,洗头后拔刀威胁店主李某某,抢得现金180多元及价值175元的泰丰888牌小灵通手机一部。尔后,两人再次窜到玉林市人民东路玉林分行门口,对正在柜员机前取钱的郑某某进行抢劫,抢得现金2000元。2005年12月21日凌晨零时许,玉林市公安局东岳派出所在巡逻过程中,发现韩文彬、殷怀建形迹可疑,并从殷怀建身上缴获被害人李某某被抢的泰丰888牌小灵通手机,公安人员将其二人带回派出所,在2005年12月21日凌晨30分对韩文彬的第一次问话,韩文彬对其所参与的三次抢劫予以供认,而殷怀建在当日凌晨55分才对其抢劫行为予以供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韩文彬及原审被告人殷怀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韩文彬、殷怀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且属多次抢劫,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的徒刑。一审没有认定上诉人韩文彬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第一次和第三次抢劫的事实,而该事实是如实供述同种罪行较重之罪的情节,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原叛对此情节未予以认定有误,予以纠正。2006年7月12日,玉林市中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钟荣)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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