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因在盗窃衣服时被发现,为报复服装店老板,两次割烂衣服20多件,6月14日,被玉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今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玉林城区一时装店内盗窃时,被店老板发现后将其赶走,陈某某因此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念头。在1月29日下午,陈某某来到该时装店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刀片割烂衣服12件。事后,陈某某了解到店老板在玉林城区还经营有另一间时装店,又于2月28日下午来到这间时装店,用同样的方法割烂衣服10件,后时装店老板报警并将其抓获。经估计,被割烂的衣服价值280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李宏声)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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