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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干部私分卖房款进班房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07月04日09:30:40)

 
     
 

    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博白县英桥镇某村原村支书阮某等5名干部私分卖房款一案公开宣判,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5名村干部三年(缓刑三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分别并处罚金10000元。

    2001年和2002年期间,博白县英桥镇某村委会为了消除村委危房和兴建一栋村委办公大楼,改善办公条件,经村委研究决定,并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先后将村委会坐落在英桥街西边的两间双门面楼房出卖得款18万多元,但并没有将上述卖房款入账,除将其中8万多元用于村委会建设和偿还村委会的欠债外,余下10万元经时任村支书阮某、村委会主任阮某振、副主任阮某松、阮某军、村文书苏某某等人商量后,先后3次私分了村委会的卖房款,平均每人分得2万元。后来,群众向镇党委、政府反映该村村干部私分村委会卖房款的问题时,被告人阮某等5人又再次商量,以补写借条和补助每名村干部津贴的方式制造伪证,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和达到侵占私分卖房款的目的。后经镇领导做工作,阮某、阮某松主动交代了5名村干部私分村委卖房款10万元的事实并退清两人所得赃款。

    法院认为,阮某等5人共同私分村委会的卖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阮某松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了私分村委会卖房款的事实,且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并退清了违法所得的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阮某虽然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退清了所得赃款,但没有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据此,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阮某振、阮某军、苏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阮某期徒刑五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阮某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龙巧萍)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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