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吴某胜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阿鹏有期徒刑七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6年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胜、阿鹏经密谋后,窜到玉林市三山园艺场林生的住处,由阿鹏在旁边放哨,吴某胜爬墙入林生家的院子里。后阿鹏将林生家的大门锁撬脱,由吴某胜将林生停放在院子里的一辆价值2574元的新大洲牌100c两轮摩托车推出后,共同将该摩托车盗走。同年2月1日,吴某胜打电话给失主林生,要求林生以1000元钱回赎该摩托车,并约好在兴业县仁东镇仁东圩红绿灯处“交易”。当天中午12时许,当吴某胜、阿鹏按约定,驾车到该处,欲与林生“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被盗的摩托车,已退还给林生。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阿鹏原就读于大平山初中,后因迷恋网络,至初三时即辍学。被羁押后,被告人阿鹏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并表示悔改。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胜、阿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胜、阿鹏共同实施盗窃犯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吴某胜、阿鹏共同密谋,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阿鹏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吴某胜、阿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阿鹏走上犯罪道路,主观上有其道德观念不强,好逸恶劳的思想作用,客观上有其法律知识贫乏,家长教育不到位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根据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院依法做出了前述判决。两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林志军 杨扩成)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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