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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起荔枝园  讼争十三载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06月28日09:11:46)

 
     
 

——陆川县148法律事务所为北流市一农户提供法律服务纪实

□ 明 达  芳 平

事情得回溯到2003年春。这天,一位50多岁的农妇风尘仆仆地来到陆川县148法律事务所,刚落坐便自我介绍,说她叫罗某某,是北流市某某镇某村的村民,因其家发生荔枝园权属的纠纷,打了十多年的官司,最终明知自己有充分的证据、事实和理由,但结果却是败诉。前段时间,听说陆川县148法律事务所敢于并善于用法律武器为老百姓讨回公道,所以慕名而来,请求为其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

    所主任杜达强一贯坚持“急当事人之所急,帮当事人之所需”的法律服务准则,思考片刻后,立即指派该所一名女法律工作者陈丽代理此案。如果有充分的证据、事实能证实该荔枝园的权属是罗某某一家的,一定要为罗某某扭转败诉局面,切实维护好罗某某一家的合法权益。

    陈丽仔细听了罗某某的陈述、阅读了罗某某提供的资料,对罗某某这件权属纠纷案有了比较详实的了解!

    那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罗某某、甘足夫妇所在的生产队将权属本生产队管理使用的无名岭的一大片租给某某供销社种荔枝树。但时间不长,供销社机制转轨,不再种荔枝了,便把承包无名岭的山地和已种下的荔枝树抛弃。于是这片岭的荔枝树则成为没有“爹娘”的路边“弃婴”了。

    正在此时,罗某某和丈夫甘足在紧挨曾某某种荔枝的自留山旁使用了供销社抛弃的一块荔枝山,将缺树的地方补种上荔枝树,新旧荔枝树共170株,面积700平方米左右。曾某某见状,赶快率领两个儿子赶紧挨罗某某夫妇种荔枝树的地方将供销社抛弃的其余荔枝山占去。于是无名山出现了两端是曾某某的自留山荔枝树园、中间是罗某某夫妇种植的荔枝树园。

    由于罗某某和丈夫是勤耕苦种,到了1992年夏,170株荔枝树全部挂果。

    “天有不测风云”。正在此时,曾某某率领两个儿子气冲冲地闯进荔枝园,大声喝骂道:“你两公婆怎么走进我家的荔枝园来了?这些荔枝树全是我家种的,也是我家管护成林挂果的。你俩快出去,快出去!”就这样,硬是被驱遂出荔枝园,山上的荔枝当年全部由曾某某及其两个儿子收摘,以后十多年也年年如此。

    罗某某及丈夫被从荔枝山驱遂出来后,开了几夜“枕头会”,决定告到法院去。罗某某到有关部门咨询,并借一些法律书看,便自作主张由丈夫甘足为原告,自己当代理人,把曾某某及其两个儿子曾广、曾成列为被告,告到北流县(当时未转市)法院。

    1992年10月7日北流县法院作出(1992)平政民判字第39号民事判决,甘足胜诉了;曾某某父子3人不服提出上诉,原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3)玉地民终字第31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北流市(当时已由县转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1998年2月16日作出(1995)北平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甘足还是胜诉。曾某某父子3人不服又提出上诉,玉林市(当时已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1998年8月12日作出(1998)玉中民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甘足败诉。

    至此,甘足夫妇官司已打了6年,以败诉告终,但总感到自己有道理,对败诉怎么也想不通。甘足夫妇又开了几夜“枕头会”,决定由罗某某到陆川县148法律事务所请代理人。

    陈丽按照所领导杜达强主任的指令,雷厉风行地赶往北流市进行调查取证。获取了充足的证据后,立即制作了《再审申请书》,附上了足以推翻原判的证据材料。玉林市中级法院2003年6月17日作出(2003)玉中民监字第93号民事裁定:再审此案。2003年8月20日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申请再审人(原告)甘足,陆川县148法律事务所工作者陈丽,甘足之妻罗某某担任代理人,被申请人再审人曾广、曾成到庭参加诉讼(曾某某已于2003年3月病逝)。在庭审中,曾广、曾成坚持170株荔枝树的两边都是其曾家父子的,中间不可能是他人的。但是没有举得出任何证据。法律工作者陈丽从其调查提取的证据中举出如下证据:1、《山岭承包证书》,内容是甘足一家的自留山座落在无名山上。但是,此证没有明确具体四址界限,甘足一家一直领不到自留山岭。2、供销社证明。内容是证实所争议的荔枝山是供销社承包栽种的荔枝山,已交了承包金,但由于体制改变,主动放弃承包山权和山上的荔枝树的权属;甘足夫妇争议的那170株荔枝树,少部分是供销社种的,后由甘足夫妻将缺株、死株补种上。3、证人证言一批。主要内容证人均证实是亲眼看见甘足夫妇补种荔枝树和多年管护那170株荔枝树的事实。4、面积对比的证据。内容是甘足那170株荔枝树的面积比《山岭承包证书》上载明的面积小得多,曾家父子现使用的山岭面积比其家《自留山承包证》载明的面积大好几倍的事实。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开庭再审,在2005年10月27日作出(2003)玉中民再终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认为双方当事人讼争的林木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调整范围,原一、二审法院在人民政府没有对本案讼争的林木所有权进行确权情况下进行受理并作出判决,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至此,甘足荔枝树权属讼争从北流市法院一审到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一次裁定,历经13年零7天,甘足在陆川县148法律事务所快速、高效、高质的法律服务下,终于从二审终审败诉中挣脱出来,赢得维权的曙光!尽管这个官司又要从政府确权打起,但甘足夫妇充满了胜诉的信心和决心,因为他们坚信共和国的法律是庄严的、神圣的,在它的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只要有铁的事实,终究会得到法律的维护!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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