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州区法院顺利执结一起买卖瓷瓶纠纷案件
6月21日上午,一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买卖瓷瓶合同纠纷案件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吕某返还了购瓶款给申请执行人陈某,陈某则返还了红釉瓷瓶给吕某,该案得到了顺利执结,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04年1月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被执行人吕某的一只红釉瓷瓶,经鉴定,此瓶不是明朝宣德年间制造的,为此双方发生了纠纷并提起诉讼,陈某以其对瓷瓶的性质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吕某返还购瓶款。吕某认为根据古玩行业的交易习惯,买卖自慎做法,陈某应对自己的决策承担风险。此案经玉州区法院审理后,于2005年7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对此不服,于2005年12月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3月16日,玉林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了原审的判决并判令陈某返还红釉瓷瓶给吕某,吕某返还购瓶款给陈某。在一、二审的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互不让步,态度强硬。二审判决生效后,吕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此,陈某于2006年5月9日向玉州区法院申请执行。
玉州区法院执行庭陈展副庭长承办了此案,他考虑到此案的纠纷及诉讼程序历时两年多时间,标的金额较大,双方对立情绪非常强烈,而且社会各界均十分关注,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于是陈副庭长采取了“攻心战”,多次上门和通过电话对被执行人吕某进行了耐心的说服教育,并且向其指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吕某在陈副庭长的说服教育下,于2006年5月17日、5月19日和6月9日分三次到法院交付了13万元。对剩余部分款项,被执行人又产生了不履行的念头,借故拖延、回避。对此,陈副庭长看出了他的心思,严肃地指出了吕某的错误思想,并正告他如不自动履行,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又经过几次电话敦促和一番周折,被执行人最终被完全说服,于6月9日、6月13日和6月15日又分三次到法院交清了剩余部分的购瓶款。6月21日上午,玉州区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红釉瓷瓶与购瓶款互返交接,陈某返还了红釉瓷瓶给吕某,同时陈某也领到了法院开出的由吕某交还的206892元的支票。
此案从立案受理到款物互返交接完毕,仅用了一个多月时间,通过说服教育,缓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使双方自动履行法律义务,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使此案得到顺利执结,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庞志森)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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