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博白讯 5月16日,博白县法院龙潭法庭经过周密研究、精心准备,采取设伏等候被执行人的措施,执结了一起在当地影响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执行人李某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义务人,诉前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曾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但未自觉履行。该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后,李某被判决赔偿受害人金额7900元。进入执行阶段后,李某虽有赔偿能力,但自恃住在马子嶂山区,山高路险,交通不便,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顽固对抗法院执行,曾在松旺圩口出狂言,称有钱也不赔,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之后,李某的行踪一直飘忽不定,龙潭法庭的干警几次进山执行都扑了空。
5月15日晚,龙潭法庭探知李某在村中露面,并将于次日早上到松旺搭车到外地的消息后,即连夜研究该案的执行工作,制定出执行方案。第二天一早,执行人员在马子嶂山脚下预定的设伏地点将李某截住,并将其带回村子。在广大村民面前,执行人员严厉批评了李某对抗法律的行为,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法制教育,向其阐明了法律的利害关系,指出抗拒执行的严重后果。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面前,李某低头承认了错误,当即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博 法)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