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陆川县林业局局长何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评析
“怎么,为职工谋利还要被判刑?”陆川县林业局个别职工感到不解。6月6日,由原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陆川县林业局局长何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罪名成立,被原陆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判处同案中的林业局副局长刘某、党组书记吴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回放:2003年间,陆川县林业局经申报得到上级拨付的退耕还林项目5万亩的补助款240万元,除257675元按规定实际支付给有关造林业主外,其余的2142325元通过局有关人员冒用造林业主姓名冒签补助款单据,套取出补助款后不入账而是留归林业局账外(小金库)使用。被告人何某、刘某、吴某召开班子会议决定,于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以发放职工外出考察费、职工福利等名义,从套出的退耕还林补助款中私分160020元给单位全体职工。案发后,何某、刘某、吴某各退出赃款4800元。
检察官评析:所谓私分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刑法396条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0万元就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陆川县林业局主要领导违规操作,把属国有资产的补助款从中取出16万多元私分给单位全体职工,数额达到较大,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何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退清赃款,刘某、吴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退清赃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部分单位领导乘国企股份制改造或经营体制改革之机,出于小集体利益把国有资产予以私分的现象不断发生,造成国有资产不断流失。他们往往按职位高低或岗位“论功行赏”,认为钱不落入个人腰包,皆大欢喜,“法不责众”,不会有事。这是慷国家之慨满足小部分人私欲的行为,是一种变相贪污,理应是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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