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林志军 卢涛 本报记者 刘红
近日,玉林市中院审结了一起由于外来飞火所致发生火灾而引起保险赔偿的案件。
案情经过:外来飞火导致车货全毁
2004年11月21日2时,江南汽运公司的桂K09860汉阳牌大货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外来飞火所致发生火灾,导致车辆及车上货物全部毁损。在这之前的2004年2月10日,江南汽运公司为该车辆在财保玉林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8万元。另外在2004年11月14日,江南汽运公司为该车辆在财保玉林公司处购买《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20万元。江南汽运公司于2005年5月31日向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财保玉林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保险金144000元(按18万元的80%计)、车上货物损失费3034.20元及施救费1000元,合计148034.20元。
一审判决:属火灾保险双方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当事人在车损保险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已作了具体的约定,火灾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和费用,属于双方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因此,不支持江南汽运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金18万元及施救费 1000元的请求。另一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后,财保玉林公司已对江南汽运公司车上的货物纸进行了赔偿,江南汽运公司主张当时事故车辆上还顺便代运有汽车配件,但由于其在报案时未报告车上有汽配,保险公司人员在现场勘察时亦未发现,在江南汽运公司运单中也没有反映出,且江南汽运公司在财保玉林公司处填报《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出险通知书》时,在填报事故车辆装的货物时亦未填报有汽配。该院认为,江南汽运公司对汽配属于车上货物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江南汽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71元,其他诉讼费1788元,合计6259元,由江南汽运公司负担。
二审维持原判:保险车辆没有发生“碰撞”
江南汽运公司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火灾是否因碰撞所引起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事故施救部门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消防科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分析,车辆损害系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因外来飞火引起火灾所致,起火点在货车车厢内,由此可见,“外来飞火”导致货车车厢内起火并引发火灾才是造成车辆损害的原因。本案中,具体到车辆发生的“碰撞”,应是指车辆或货物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与微观粒子、气体尘埃的碰撞应有所区别。从案件事实分析,造成本案车辆损害的原因是“外来飞火”致货车车厢内起火并引发火灾所造成,并不存在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发生“碰撞”的事实。因本案所发生的车辆损失并不在六种按特定事故原因之列,不在被上诉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因此,被上诉人财保玉林公司对上诉人江南汽运公司所主张的车辆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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