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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伤者不及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06月20日09:28:06)

 
     
 

    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博白县××医院与林×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查,2000年8月30日林×的儿子林××被梁××等人用木凳打伤头、手等部位,被人护送到博白县××医院,博白县××医院对其作了缝合头皮裂伤口和拍了头、手部位×光片的处理,并到住院部骨科治疗。第二天林××出现昏迷不醒等症状,后急送患者林××到博白县人民医院做头颅CT检查,诊断林××为重型脑挫裂伤、左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并脑疝。随后患者林××即转入博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手术抢救和16天治疗,患者林××仍呈植物生存状态,后转送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林××为:1、重型脑外伤;2、脑挫裂伤;3、左额颞顶下血肿;4、晚期脑疝;5、外伤性脑积水。2005年1月1日,林××植物生存状态并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林××于次日死亡。本案经广西医学会作出终局鉴定结论认为,博白县××医院在治疗、抢救林××的过程中存在下列医疗过失行为:(一)违法、违规事实:1、博白县××医院在对患者颅脑损伤的诊疗事实中,当病人病情发展加重时,神经外科专业知识不足,不及时做头颅CT及请专科医师会诊,以致延误患者的及时诊断和治疗;2、病情加重后抢救措施不完善、不得力;3、病人入院后,未能按医嘱中的一级护理常规对患者进行观察监护。(二)因果关系:导致患者植物状态的原因是颅脑外伤,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广泛性脑肿胀、脑疝,继发性脑干损伤的进行性发展;以及医方的医疗行为延误了患者重型颅脑损伤的及时治疗所致。(三)责任程度: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医方负有主要责任。本病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故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由博白县××医院按承担全部责任原则赔偿林×的经济损失合计176301.11元。

    博白县××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院审理后认为博白县××医院在本案中构成医疗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改判由博白县××医院按承担主要责任原则赔偿林× 的经济损失合计105990.43元。

    (罗耕思)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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