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以为想出了一条发财又不费力办法的庞某某,在连续8次撬汽车车牌来敲诈车主的钱后终落法网,不久前,玉州区人民法院对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责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2005年6月6日至8月9日间,被告人庞某某利用凌晨的时间,先后8次窜到玉林城区的人民中路、苗园路、东明路等地,将车主停放在自家门前通道上的面包车、小轿车、吉普车等八辆汽车的车牌撬走收藏好,然后在车的后视镜上贴一张写有“私了你车牌来电135xxxxxxxx,农行xxxxxxx”的字条。车主为了得回车牌,按字条上的电话与被告人联系,并被迫存入50到150元不等的钱到被告人指定的银行帐号上,庞某某在收到钱后,便告诉车主车牌收藏的地点。这样,被告人庞某某先后共敲诈得款人民币10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敲诈勒索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宏声 )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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