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行琴 黎小强
一个小小的案子,因为他们信口雌黄从中作梗,不仅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还严重损害执法机关的社会形象,不过他们不可理喻的所作所为,最终还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双脚——
损公肥私 东窗事发
2005年4月,容县检察院反贪局在侦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柳州市医药批发站曾于2003年1月支付购药让利款1万元给容县医药公司,经领人为时任公司经理的邹某,并核查发现邹某没有将该笔款项交公司财务入账。
办案人员凭借职业的敏感性,认为邹某的这一做法肯定有问题,并马上向局、院领导作了汇报。该院领导经过研究分析一致认为,虽然只是1万多元钱,但作为肩负激浊扬清、反腐肃廉的执法机关,绝不能因为数额不大就放纵犯罪而让其逍遥法外,于是当机立断作出决定,于同年4月20日对邹某进行立案侦查。
但邹某毕竟是心中有鬼,因此,办案人员刚一与他正面接触,他便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再也无法隐瞒下去,主动交待其领取该笔款项后没有交公司财务入账而用于个人生活开支的事实。
原来,邹某担任公司经理期间,在与医药批发站或药品生产企业的业务往来中,除了与药品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之外,同时约定,如果容县医药公司购药超过一定的金额,并能及时支付货款,对方即按一定的比例予以让利。以前,邹某每当领到药品供应商支付的让利款,他都不敢越雷池一步,如数交给公司财务入账。
人生路漫漫,但要紧处只有那么几步,如果一步踩歪了,便会一着不慎,全盘皆输。到了2003年1月,在金钱的诱惑下,邹某心存侥幸动了贪念,从而用贪婪的双手酿造了一杯人生苦酒。当年1月22日,邹某独自到柳州市医药批发站领取2002年度购药让利款1万元。领到款后,邹某觉得自己领取该款神不知、鬼不觉的,便不再像以前那样悉数交给公司财务入账,不假思索地将该款放入自己的腰包占为己有。2005年5月10日,邹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
串通一气 合伙作假
邹某东窗事发锒铛入狱之后,其妻子犹如热锅上的蚂蚁,急得上窜下跳团团转的,不仅轻信陈某夸夸其谈而拿出“活动经费”,让他帮助打点关系,还多次找到容县医药公司副经理陈广贵,要求其出面作证,证明邹某所贪污的公款是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而用于2003年春节期间慰问相关单位开支,以减轻邹某的罪责。
而在邹某案发后,陈广贵也在心里想道,邹某不仅是自己的领导,也是与自己同事20多年的搭档,帮他一把乃是理所当然的事,加上邹某的妻子多次相求,于是陈广贵只讲义气、不顾法律地迈出了走向犯罪的第一步。
如果要证明邹某贪污的公款是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用于公务开支的,还需其他班子成员共同作证,否则就会事与愿违不攻自破,陈广贵颇有先见之明地考虑到这一点。为此,他找到同是领导班子成员的政秘股股长黄林祯和财务股股长刘某(另案处理)进行商量,想不到黄林祯和刘某同样看在领导及老伙计的情份上,毫不犹豫地同意一起作证。
此后,陈广贵等3人串通一气,经过密谋协商,于2005年5月18日,由陈广贵负责执笔起草一份内容为“邹××同志于2002年12月从柳州市医药总公司领回的奖励金1万元,经班子集体讨论同意用于2003年春节慰问各业务单位开支”的证词,他们分别在“证词”上签名、按手印 ,然后于第二天由邹某的妻子转交代理律师提供给检察机关。而这一份证词,办案人员一看便知道是陈广贵等人故意作假,因为据邹某交待以及对柳州市医药批发站进行核查,邹某领款的具体时间为2003年1月22日,但陈广贵等人却说邹某是2002年12月份领款,在时间上出入较大而露出了破绽。
庭上作证 信口雌黄
经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05年11月1日,法院对邹某涉嫌贪污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而容县检察院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将出庭支持公诉该案定为观摩示范庭。陈广贵、黄林祯和刘某等人获知这一情况后,则别有用心地主动要求出庭作证,并分别向法庭提供一份“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的保证书。
但是,他们为了达到帮助邹某开脱罪责的目的,在向检察机关提供了虚假证词的情况下,在法庭上更是执迷不悟信口开河,不仅一口咬定邹某所贪污的公款是经过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用于2003年春节期间慰问有关业务单位开支,还矢口否认以前向检察机关提供的其它证言证词的真实性,甚至不顾事实大放厥词,蓄意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进行无中生有的诬陷。其中陈广贵说当时检察人员向他调查取证时,是为了能够早点回家而说了假话,等到开庭作证再讲实话,黄林祯讲以前所提供的证言证词是受到办案人员威胁恐吓而讲的假话,刘某则讲是受到诱供恐吓而顺着办案人员的意图所讲的。
陈广贵等3人在当庭翻供、诋毁检察机关的同时,还不计后果地胡编乱造,都说从邹某所贪污的公款中得有好处,其中陈广贵交待得了400元用于过年开支,黄林祯交待得了400元用于交电话、手机费,刘某则说受邹某委托拿了400元请有关人员吃饭。对这子虚乌有的说法,他们根本不考虑后果的严重性,还一副洋洋得意的神态以为自己言之成理无懈可击,令在场的人无不瞠目结舌,并为他们的无知和愚蠢感到不可思议。
另外,因为有了陈广贵等3人帮助出具虚假证词和出庭作证,并通过不法渠道与邹某串通,使得邹某在法庭上也全部翻供,将以前的有罪供述翻供为无罪辩解。
引火烧身 作茧自缚
本来是一件十分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由于被告人和证人全部翻供,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也令检察院、法院两家的办案人员始料不及。容县检察院的领导获知情况后,马上叫办案人员将法庭审理笔录取了回来。
一看法庭审理笔录,被告人与证人在法庭上所讲的,简直就是风马牛不相及,就连他们各自所讲的,也是自相矛盾,破绽百出。其中陈广贵、黄林祯交待各自从中得了400元的供述,无疑是他们与邹某共同贪污的犯罪行为。容县检察院领导果断决定,于2005年11月2日以涉嫌贪污罪对陈广贵、黄林祯进行立案侦查,并于同一天对他们进行刑事拘留。
一夜之间,从证人到囚徒,这人生角色的转变,对陈广贵和黄林祯来说,实在是玩火自焚自食其果。原来,陈广贵和黄林祯认为,说自己从中得了400元钱,与立案标准相差甚远而构不成犯罪,检察机关也拿他们没办法。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尽管陈广贵、黄林祯分别只得400元钱,他们的行为在侵吞国家财产中属于共同贪污,他们的犯罪金额应以共同贪污总金额来计算,因此,陈广贵和黄林祯纷纷栽在自己的小聪明里。
自以为是太聪明,聪明反被聪明误。而在利害攸关之际,他们也像得了软骨症,在法庭上作证时的狂妄和嚣张荡然无存,在办案人员面前出乖露丑、痛哭涕零地作了坦白交待,矢口否认从中得有好处,并承认出具证词、法庭作证全部是为了帮助邹某开脱罪责而故意作假,他们处心积虑同恶相济的罪恶行径随即昭然若揭。随后,容县检察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管辖。同年12月7日,陈广贵和黄林祯因涉嫌伪证罪被依法逮捕。
不逞之徒 抱恨终生
陈广贵和黄林祯之所以冒天下之大不韪而把法律视同儿戏,主要是出于义气,想帮年近退休的邹某开脱罪责而让其保住一份退休金,却万万没有想到偷鸡不成蚀把米,连自己也搭了进去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律容不得亵渎!陈广贵和黄林祯纯粹一个法盲的胡作非为,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而抱恨终生。经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于3月1日以伪证罪判处陈广贵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黄林祯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邹某涉嫌贪污一案,法院经第二次开庭审理,于2005年12月16日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透过本案,掩卷而思,虽然邹某、陈广贵和黄林祯都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但留给人们的警示确实值得大家深思。首先,要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这一至理名言,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因为欲而不知止,失其所以欲,有而不知足,失其所以有,一旦以谋私开始,必然以犯法告终。其次,做人一定要实事求是,是非分明,不能意气用事弄虚作假,更不能藐视法律颠倒黑白,因为法律是神圣而无情的,谁亵渎了法律,就会法网难逃受到惩罚。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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