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傅雷鸣 黄尚宁
北流姑娘李明颖与聘用单位关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曾经闹得沸沸扬扬,区内媒体纷纷报道,感慨法律执行之难。在北流市委、市政府的关怀下,日前,李明颖终于得以回到原单位上班。
事件起因: 一纸通知解聘干部
1998年,国家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当年5月,中专毕业后的李明颖向北流市卫生部门某单位提出应聘申请。某单位经研究后,同意吸收她为聘用制干部。同年7月,经北流市卫生局同意,人事局、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李明颖与北流市某单位签订了有效期为3年的聘用合同书。不久,李明颖经单位委派自费到广西卫生管理干部学院进修,并获得大专毕业证书。
2001年8月,李明颖与某单位签订第二期聘用合同仅一个多月,却突然被用人单位拒绝再来上班。用人单位刚刚就她第一期聘用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双方还达成了继续聘用的共识,为什么又要解聘呢?
原来,2001年初,有人举报李明颖,称其3年前在办理聘用制干部过程中程序不合法,因为当时她还没有中专毕业。随后,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解除李明颖聘用干部资格的通知》的文件。当年8月24日,某单位口头通知停止李明颖的工作。
李明颖到底当时毕业了没有?玉林商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证实:“1998年6月,李明颖学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已经学成毕业。”原来,当时函授生的毕业证要等区教育厅核验后才能下发,已实际毕业的李明颖一时未能拿到证书,然而,因李明颖之父是战残军人,退役后受到各方关照,安排在某单位工作,该单位与李明颖签订聘用合同时,因知根知底,并没有要求其出示毕业证。
李明颖在多方反映无果的情况下, 2002年10月,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北流市某单位被推上了被告席,但法院根据部门文件的结论,驳回了李明颖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聘用合同合法有效
2003年8月,不服一审判决的李明颖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明颖与被上诉人北流市某单位签订的第一期聘用合同,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审批和备案,合同的内容和订立程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合同已自然终结。二审法院还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决定,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无权决定,因此北流市相关部门作出的解聘通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依法签订了第二期聘用合同之后,又以执行相关部门文件为由拒绝上诉人到单位上班,实质上是对上诉人的解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一、撤消一审判决;二、上诉人李明颖与北流市某单位于2001年7月6日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两年十个月零六天。
二审法院判决后,北流某单位不服判决申请再审。2004年4月12日,法院驳回了某单位的申请。
坚信法律:愿望最终得实现
然而,事情在法院判决之后仍然一波三折。北流市某单位在接到法院判决后,仍以旧有的部门文件为依据,坚拒李明颖回单位上班。
申诉屡屡受挫后,李明颖没有心灰意冷,她坚信法律的力量,相信法律的尊严。李明颖不断申诉,却一直没有结果。就在这时,区内媒体关注到了此事,在报道中对某些单位把文件作为“尚方宝剑”抗拒执法的行为,作了严厉批评。
李明颖离开单位后到南宁一家私企打工,她一有空就回来继续申诉。她的执着让许多人感慨。
李明颖维护法律权威的努力终于引起了北流市领导的重视。今年春节前夕,北流市委主要领导获悉该案情况,在详细了解此案的始末之后作出批示,要求北流市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把李明颖的工资、人事等关系安排好,维护法律尊严,使法律受到尊重和落实。
今年4月1日,脱离原单位近5年之久的李明颖,在各方的关照下,回到北流市某单位上班。梦想实现的李明颖感慨万分。这几年,她的全部心思都放在了“讨公道”这件事上,连个人婚姻大事都撇到了一边。现在,事情终于解决了,她也能安心处理自己的个人问题了。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