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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小学生致人损伤,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05月23日09:32:39)

 
     
 

    张先生来信:我的小孩在本市某小学上二年级,上个星期在一次课间做游戏时,被另一个8岁的小学生万某从滑梯上推下,造成骨折。由于万某的父母已经离异,万某随母亲生活。所以我就找到万某的母亲要求她赔偿我小孩的医疗费。可是她说:首先,小孩是在校期间发生的伤害,她没有责任,应当由学校赔偿;其次,她现在已经下岗,生活困难,没有赔偿能力,要赔就找孩子他爸赔。请问:万某母亲的说法是否正确?

    律师解析: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同时,我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本案中万某的父母应当对其小孩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 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在承担赔偿责任时,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所以本案中,如果万某有个人财产的,直接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金。如果万某无个人财产或者其个人财产不足赔偿的,则由其父母承担。由于万某的父母已经离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从张先生的来信中看,万某的母亲生活困难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那么就可依据上述规定由万某的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的不作为等情形。从张先生的来信看,两个小学生在课间做游戏时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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