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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友借钱合情 窝藏罪犯违法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05月16日09:14:49)

 
     
 

———陆川县黎某帮朋友借路费“借”来徒刑的案例评析

□陈海松

    在南宁市打工的陆川籍人黎某仅因为帮朋友借200元路费,于2006年3月28日,以犯窝藏罪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了8个月的徒刑,他总想不通,觉得“冤”极了。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案件回放

    2005年8月10日晚上,黎某吃完晚饭后在南宁市某网吧上网聊天,一会儿,网上出现了同为陆川籍朋友“阿八”的QQ号,两人上线后,“阿八”问黎某是否有钱,借200元用用。黎某问借钱干什么,“阿八”说他在陆川出事了,用砂枪打伤两人致残,公安人员到处找他,他现在在玉林市,想上南宁躲藏可没路费了。黎某说自己身上没钱。“阿八”说:你去找“六哥”借给我就可以,我给你一个工商银行的帐号。第二天黎某找到“六哥”说了“阿八”打伤人逃到南宁需要200元路费的事情。“六哥”给了黎某200元让他汇给“阿八”。当天晚上“阿八”就搭车到了南宁,同黎某和“六哥”见了面。2005年8月14日,“阿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抓获,黎某也因涉嫌窝藏罪同日被刑事拘留,“六哥”潜逃。同年8月26日,两人同时被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阿八”犯故意伤害罪被判了8年。

    检察官评析

    黎某所说的“冤”,就是认为钱是“六哥”借的,他出于友情仅是帮汇款,又没有事先和“阿八”商量,怎么就犯罪了呢?其实黎某的思维走入误区,仅从“情”的角度来理解,没有从“法”的层次去认识。表面上来看,黎某帮助朋友仅做了个顺水人情,与为了朋友两肋插刀的人比较算不了什么,但两者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所谓的“情义”而抛弃法律,就是通常所说的“合情不合法”。人不是生活在真空里,人心都是肉做的,都有七情六欲,当“情”与“法”有冲突时,正确的做法就是“情”让位于“法”,毕竟“法不容情”嘛,所以说人的思想行为不能超越法律、道德的底线。

    评析了“情”与“法”的关系后,我们看看黎某是否构成窝藏罪,该不该判刑。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或帮助其隐匿躲藏。只要帮助犯罪分子隐匿躲藏就构成窝藏罪的已遂,而不管是不是有经济上的帮助。《刑法》第310条规定,犯窝藏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黎某明知“阿八”打伤人,还帮助其借200元钱路费逃跑,这是一种故意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分明是放纵罪犯,法院对黎某的判决量刑恰当,一点也不“冤”。黎某之所以琅铛入狱,归根结底是其存在有哥们义气的思想,心中只有狭隘的“情义”,以“情”代“法”,或者根本不懂法造成的。

    我们再换一个角度分析,假如黎某不知道“阿八”打伤人之事,或者“阿八”隐瞒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仅是说借路费来南宁,黎某出于朋友之情帮助,其则不构成犯罪。假如黎某事先和“阿八”商量,“阿八”作案后由其提供帮助,黎某就有可能和“阿八”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如果是这样的话,“阿八”在本案中致两人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阿八”犯故意伤害罪被判了8年,黎某被判则不会少于3年,那就不是窝藏罪8个月的事了。但愿黎某记住这次教训,分清“情”与“法”的关系,该不该“出手”,如何“出手”,都要三思而后行,不要再稀里糊涂。同时也奉劝各位打工者,不仅要辛勤打工,努力挣钱,还要多学点法律知识,懂得怎样正确地帮助朋友、亲戚以及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做到既能保护自己,又能快乐别人,使“情”与“法”和谐统一起来。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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