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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05月16日09:13:12)

 
     
 

    小李来信:上个月的一个双休日,单位的小赵搬新居,就叫了同单位的几个同事一起去帮忙。小赵的新居在五楼,当我和另一个同事小杨一起抬着一张书桌上楼梯时,由于楼梯比较窄,上到三楼时突然一个9岁的小男孩从我身后窜出,想从我们抬着的书桌底下钻过上楼,谁知他碰了一下桌子,我的手一滑书桌的抽屉掉下来刚好就砸中小孩的腰部。结果小孩住院治疗花去了5743元钱,现在小孩的父亲拿着这堆票据,要我和小杨赔偿。我和小杨都觉得挺冤的,我们又不是故意的,怎么就要我们赔偿呢?

    律师评析:本案中,小李和小杨为小赵搬家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进行帮工。义务帮工是互帮互助的行为,体现了义务帮工人的高尚道德品质,有利于进化社会风气。但是,在义务帮工中造成损害,究竟应当如何处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对义务帮工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义务帮工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为他人义务帮工,帮工人在帮工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类似于雇主责任,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性质上属于替代责任;第二,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帮工人坚持帮工,造成他人损害,帮工人自己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性质上是直接责任;第三,帮工人造成损害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担连带责任,是连带责任形态。从来信中分析:首先,小李和小杨帮小赵搬家,是出于小赵的邀请,所以排除上述第二种情形。其次,小李和小杨两人对小孩的损害,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又排除掉上述第三种情形。第三,本案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即这种责任为替代责任型的帮工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在被帮工人对受害人承担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后,不能向帮工人进行追偿。因为帮工人提供帮工是无偿的,其所为的帮工活动产生的利益归被帮工人享有,况且其从事帮工活动导致他人的人身损害至多是一般过失,所以,不能让帮工人最后承担责任,而应当由被帮工人终局地承担,对帮工人不享有追偿权。综上所述,对于小孩的损害,小李和小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被帮工人小赵承担。另外,从来信中看,该小孩才9岁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小孩的监护人对其小孩未能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对小孩遭受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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