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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面积缩水,可否要求退款?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05月09日09:14:02)

 
     
 

    欧阳先生来信:我于2004年底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三房两厅的商品房一套。当时我和妻子对该商品房进行实地勘察后,比较满意。然后就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买了下来。可当房屋产权证发下来后,我们发现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少了3.2平方米。我们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是这么约定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154.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41.2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13.4平方米。”“计价方式与价款: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278280元”。于是,我们找到开发商,要求他们退还多收的这3.2平方米的房款。可开发商说,该房屋是按套销售的,不论面积的多少。还说,我们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实地勘察了该商品房,所以不愿意退还我们这3.2平方米的房款。请问:开发商的这种说法正确吗

    律师解析:房屋面积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是购房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那么如何计算房屋的销售面积呢?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12月22日批准实施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58-1998)《商品房销售面积测算与计算》的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是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共有建筑面积是指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由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用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销售面积。购房者自己测量、计算公(共)用建筑面积及本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相当困难,但可以测算本套套内建筑面积。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误差的,应按合同约定办法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8条第一、三款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算,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19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本案中,合同明确标注了房屋的面积,就应视为买卖双方对房屋的面积是有约定的。既然有约定,那么卖方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就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卖方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给欧阳先生多收的3.2平方米的房款。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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