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玉州区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朱某某返还不当得利3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24日上午,原告韦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市牡丹分理处柜员机取款后忘记取出留在机内的牡丹卡就匆忙而去,被当时先于朱某某取款而还守候在旁边的被告朱某某发现,于是朱某某就从韦某某遗忘在柜员机内的卡上分三次取走存款共3000元。原告韦某某发现后,于2005年9月30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提出了诉讼,要求原告返还其存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应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本案被告朱某某在没有合法的根据下,从原告韦某某遗忘在柜员机内的牡丹卡中取走了3000元存款,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应给予返还,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李宏声)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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