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前往南宁,排除干扰和阻力,成功地将被执行人广西玉林民用机场有限公司的小轿车予以扣押。整个执行扣押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申请执行人文绍杰与被执行人玉林民用机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是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的重点督办案件。2003年12月17日,玉林中院依法查封了属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桂K14013别克轿车一辆,2004年12月26日,案外人南宁市桂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车辆在本院查封前被执行人广西玉林民用机场有限公司即用该车作典当抵押,从其公司借款,因被执行人玉林民用机场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典当抵押借款协议,该抵押车辆作“绝当”处理,车辆的所有权应属其公司所有,请求中院予以解除查封。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南宁市桂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于2005年9月3日作出(2005)玉中执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异议,南宁市桂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2005)桂法执议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南宁市桂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中院(2005)玉中执字第1-3号民事裁定。4月27日,中院4名执行人员到达南宁市桂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该公司经理送达扣押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向其阐明有关法律关系,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最后该公司经理主动配合将车辆移交本院予以扣押。 (杨祖石)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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