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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养老妻 法律不容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04月25日08:57:19)

 
     
 

□本报记者 刘红 通讯员 罗飒

    夫妻间一方需要抚养时,另一方应承担对其抚养的义务,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体现了法律对需要抚养一方的救济和我国传统文化中“执子之手,与之携老”、“结发之情、血浓于水”的优良美德。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黄某对自己年老体弱多病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结发妻子甘某承担抚养的法定义务,每月给付甘某300元的抚养费。

    案情经过

    甘某、黄某是夫妻关系,婚生子女六个(一子五女),女儿均已出嫁,儿子亦已成家另立门户。2003年开始,甘某、黄某因性格不合时有争吵,双方便分炊各自生活。甘某、黄某的子女各自的生活比较困难,无法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甘某与黄某分炊后与第四个女儿共同耕作2亩多责任田,收获时女儿给她部分稻谷解决她的粮食问题。除此之外,甘某没有其他经济来源。黄某身为退休教师,每月退休金1057.6元,却没有尽到夫妻间的抚养义务,极少给钱甘某使用,致使甘某生活艰难。2005年7月20日甘某因腰痛到容县中医院诊治,被诊断患有肾结石并积水、贫血、尿路感染等疾病,为解决治病费用和生活开支,甘某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黄某每月给予抚养费人民币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甘某、黄某是结发夫妻,相互间有抚养义务。现甘某年老体弱且身患多种疾病,又缺乏经济来源,确需黄某抚养,黄某身为退休教师有抚养甘某的能力而拒绝抚养是不对的,应予批评教育。甘某请求黄某每月给予300元生活抚养费,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黄某每月应给付甘某300元抚养费。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自己患有脑血管硬化、眼白内障、右耳鼓膜穿孔、严重发炎肿痛、右肾囊肿、前列腺增大,所需治疗费用1至5万元;甘某有存款22892元;他于1996年已为甘某办理了一份社会养老保险,甘某于2005年1月7日领取过一次养老保险款158.6元;他与甘某有六个子女,每人每个月给付50元甘某是可以的。黄某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甘某的诉讼请求,甘某应由子女赡养。

    甘某的答辩称:黄某与甘某的子女生活都很困难,难以尽到赡养义务,而黄某每月有退休金1000多元,却不尽抚养妻子的责任,甘某无经济来源,应由黄某抚养。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在二审诉讼中黄某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有:1、2006年2月27日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欲证明黄某患有疾病,没有能力抚养甘某;2、2006年2月25日黄某与玉林市社会福利院签订的《托养协议书》及黄某的交款收据,欲证明黄某与甘某的子女有能力赡养父母,黄某到医院检查出疾病后,六个子女照顾不到黄某,黄某才住到玉林市社会福利院;3、1996年11月4日开具分别以“甘某某”和“黄某某”为名的容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各1张,欲证明黄某为甘某一次性购买了农村养老保险200元。

    经法庭组织质证,甘某对黄某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认为黄某有否患病甘某无法举证证明,但是黄某不能因为有病就不尽抚养甘某的责任;对证据2认为是在一审法院判决后,黄某为逃避抚养义务才住到玉林市福利院的;对证据3认为黄某为甘某购买了农村养老保险是事实,但甘某根据该保险每月只能领到2.6元保险费。

    对黄某提供的证据,法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证如下:对证据1可证明黄某有病,但不能证实其无能力抚养甘某;证据2可认定黄某确与玉林市社会福利院签订了托养协议,但不能根据该证据证实其无能力抚养甘某,六个子女的赡养关系与本案中黄某与甘某之间的抚养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对证据3可认定黄某确于1996年为甘某购买了农村养老保险,但该保险额每月仅能领取保险费2.6元,不能证明黄某已尽了抚养义务。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缔结婚姻产生双方互为享有与对方身份不可分的法定权利,同时亦应承担与对方身份不可分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除因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可免除外,否则双方均应履行。夫妻间一方需要抚养时另一方应承担对其抚养的义务即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种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体现了法律对需要抚养一方的救济和我国传统文化中“执子之手,与之携老”、“结发之情、血浓于水”的优良美德。

    本案中甘某年老体弱多病而无其他生活来源时,作为甘某的丈夫黄某应承担对甘某的抚养法定义务。本来黄某与甘某结婚四十多年,子女均已成家立业,理应携手共度夕阳,共享天伦。但黄某在有抚养能力时对需要抚养的结发之妻甘某未尽抚养义务,其行为不但有悖于伦理道德的一般标准,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情况判决黄某每月给付甘某300元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黄某上诉称自己有病,不应抚养甘某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黄某上诉称甘某有存款,不需要抚养,但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黄某还上诉称甘某应由六个子女赡养,法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夫妻间抚养也是法定义务,这两种法定义务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夫妻间的抚养义务不能因为子女的赡养义务而免除,况且本案中当事人的子女生活均比较困难,故对黄某的该点上诉理由法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黄某上诉无理,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正确,依法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看法

    该案是一件很有代表性的抚养义务纠纷案,也提醒了我们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在抚养问题上各自需要明确的法律责任。通过该案的法官说法,读者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种法律责任。希望该案能给读者朋友一些有益的启发。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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