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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离婚自由的协议无效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04月11日09:31:40)

 
     
 

    欧女士来电:我与丈夫200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丈夫脾气很粗暴,经常喝酒。我们经常为此而争吵。我2003年1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来迫于各方压力撤回了起诉。同年9月21日,我们就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我丈夫不许再酗酒,而我不许再提离婚。如果我再提离婚,我们的婚姻关系就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我丈夫所有,儿子由我抚养,我不得有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后,我们的关系有所好转,可时间不长,丈夫又故态复萌,而且还经常打我。现在我想离婚,可想到那份协议我又犹豫了,如果真的离婚那我就一无所有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析:欧女士与丈夫之间的这种约定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行为。本案中双方以欧女士提出离婚为条件,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双方及其他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则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丈夫以将来欧女士提出离婚为条件,用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来限制欧女士,对欧女士提出离婚加以限制,实质上是干涉了欧女士的离婚自由。另,虽然夫妻双方都有权对财产的分配、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约定,但任何约定都应建立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如果本案中的当事人不是以尚未发生的将来欧女士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所谓的离婚协议来限制欧女士的离婚自由,而是确实在欧女士提出离婚之后,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财产归属和子女抚养权达成以上协议,那么协议应当有效。反过来,如果是男方提出离婚后,双方也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财产归属和子女抚养权达成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也应有效。

    综上所述,由于双方达成的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所附条件违法,其民事行为不能有效。所以,本案中的欧女士可以大胆地提出离婚请求。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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