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红 通讯员 庞志森 李宏声
原玉林师范学院医院院长包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5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8月5日被逮捕。2006年1月25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
案情经过
2004年9月期间,包某利用自己担任玉林师范学院医院院长的便利,联系学院学生到玉林市一家医院体检后,收受该医院回扣费人民币54985元,包某将该款收归个人所有。
2005年7月19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对本案进行了初查,通知包某进行询问,经过政策和法律教育,包某如实交待了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2005年7月22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包某进行立案侦查。
案发后,包某退出赃款54985元。另查明,1997年12月12日玉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聘任包某为卫生所所长,2001年6月18日玉林师范学院聘任包某为卫生所所长,2005年1月19日任包某为校医院院长、校医院党支部书记。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受贿事实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的证言、体检项目和价目表,玉林师范学院支付体检费用和市某医院收款凭据,市某医院支出凭据及玉林师范学院证明,包某银行存单,包某退赃凭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包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犯受贿罪成立。被告人包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经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包某认罪态度好,全部退清赃款,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包某退赃款人民币54985元,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看法
陈毅元帅有句名言:“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职务犯罪是一种非常容易陷进去的犯罪,因而要求有职有权者必须高度自律,否则,只是一念之差就会毁了自己。这样的教训很多,也很深刻,但这样的犯罪没有终结。虽然前面不断有人被捉,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有的甚至是最严厉的制裁,但仍然有后继的再犯者。究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头脑中的贪念和侥幸心理!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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