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李某与被告某银行存款权属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李某持有的存折存款余额52000元归其所有,但其存进银行的98000元已被他人骗取。
2005年4月18日,一自称姓梁的男子与原告李某商谈买木地板生意,双方商妥后,梁某以验证原告的经济实力为由,要求原告在被告某银行处开户存入15万元,称如原告有经济实力的话便与原告做这笔生意,原告信以为真,便按梁某的要求在被告处存入50元开一个存折和银行卡(卡折合一),并将该存折(账号为A,开户名为李某)交给梁某过目,没料到梁某趁原告不注意,将其事先在被告银行处以原告同样的姓名和造假的身份证开设的存折(账号为B)调换了原告开办的存折,之后,原告先后将人民币150000元存入账号为B的存折,并告知了梁某。后原告要求与梁某做生意,但联系不上,此时原告才发现自己持有的存折(账号为B)的存款被人分两次领取现金98000元,原告所存的150000元只剩余52000元,原告即到银行办理停止支付手续,并到派出所报案。经查,发现自己开户的存折被调包,原告现持有的存折户名相同,账号不同,身份证是伪造的。由于行骗人知道所开的存折和银行卡密码,只调换了存折,可凭银行卡领取存款,原告有存折但不知密码,未能领取所剩余的52000元存款,为此,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判决该笔款为原告所有。
提醒人们注意,在商务活动中,要保管好自己的存折,不能轻易给他人过眼,以避免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 (何业成 张绍南)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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