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焕
实话实说,前天我在一家IP电话店里打了不够一分钟电话,就递给老板娘3毛钱,可她指着电脑屏幕上的电话号码说我打了两个电话,该给她6毛钱。我说我只打了上面那个,可她硬说我打了两个。于是,我由刚才的心平气和转为气愤,和她吵了起来,互不相让。后来,老板闻声出来劝解,我就和他讲道理:“明明是她不可理喻,冤枉我。要不,你打那个电话问问对方刚才有没有和我通话不就明白了。”老板为了息事宁人,说算了,我也不再和他计较。我根本就没有打,凭什么多给她3毛钱。理亏不是我的为人原则,该给的就给,不该给的一分也不多给。世上自有公道在,尽管只是3毛钱,却是有关我清白的,我理所当然要维护我的利益。这就是我当时吵架的理由吧。现在想想,我那时虽然也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根本没想到作为一个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就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说,我当时的行为有点莽撞。说实在的,我当时并没有维护到自己的利益,只是在乎自己的清白罢了。如果当时我意识到我的权益受到侵犯,就会和他们辩论到底。因为老板说算了,只是不想惹麻烦,并没有还我清白。
90年代末,曾出现了一件“一块钱的官司”事件。我觉得那种精神是可嘉的。法律给了我们权利,我们就要很好地运用。维护消费者权益,既要靠法律,又要靠我们每一个人。所以,消费者要尽快成熟起来,懂法,守法,用法。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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