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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田水惹官司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03月28日09:10:48)

 
     
 

□本报记者 刘红 通讯员 罗耕思

    村邻之间只因争田水争吵,争吵中一方的年青人不冷静,动手打人,致对方(六旬的老人)受伤住院。打人者因此承担了4000多元的医疗费。

    案情经过

    2004年10月9日上午8时许,陆川县良田镇丘甲(65岁)看田水时与丘乙(53岁)因放田水问题发生争吵,丘丙(35岁)放田水经过这里也参加到争吵当中来,并抢过丘甲的铁铲用铲柄敲了一下丘甲的背部,然后把丘甲的铁铲丢到田里。

    中午12时许,丘甲推着自行车与妻子带孙子去打预防针,当走到村口时,遇到手拿砍柴钩刀准备去砍竹的丘乙,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当时丘丙在家正准备去砍竹,丘丁(23岁)骑摩托车来到丘丙家说丘甲又和丘乙争吵了。丘丙搭乘丘丁的摩托车来到丘甲与丘乙争吵的地方,参加争吵。争吵中,丘丁先打了丘甲左脸两巴掌,并把丘甲推倒在地上,丘丙和丘丁一起用拳脚殴打倒在地上的丘甲,后被旁人劝开。

    当天下午,丘甲被人送到陆川县良田中心卫生院治疗,经诊断为:1、脑震荡;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消化道出血(应激性);4、继发性高血压。丘甲因此在陆川县良田中心卫生院治疗19天,用去医疗费3769.5元,误工费109元、护理费109元。

    事件发生后,丘甲向陆川县公安局良田派出所报案要求处理,经该所于2004年11月2日委托陆川县公安局法医对丘甲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丘甲损伤不构成轻伤。2004年12月31日丘甲起诉到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丘丙、丘丁、丘乙赔偿医疗费3769.5元,误工费109元、护理费109元、交通费225元、住宿费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费2000元,合计7677.5元给其,并赔礼道歉。

    丘丙、丘丁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造成本案纠纷是由于丘甲擅自挖放丘乙的田水,把丘乙田中肥料水放掉,损害丘乙的利益,当天丘丙只是与丘甲理论并发生争吵,并没有殴打丘甲;二、一审判决采信丘丙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及其他证人的证言等不能作为的事实证据,公安机关对丘丙问话时,只是由派出所的日工一人问话及记录,并在问话中带有诱骗、恐吓进行逼供,证人证言等亦不真实;三、丘甲在有关医院住院治疗中故意扩大医疗范围,其住院主要是治疗其他疾病,而不是治外伤,真正用于治伤的药品很少;四、一审法院在开庭时违反法定程序,第二次开庭时,只是进行了举证阶段,并未进行辩论等阶段便结束开庭,之后,双方当事人就接到判决;综上所述,丘丙认为,本案发生纠纷的原因是由于丘甲的过错造成,丘丙没有侵害到丘甲,丘丙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维持第三、四项。

    丘甲答辩称,丘丙的上诉与事实不符,其对公安派出所的问话笔录有异议,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对丘甲的医疗费用,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异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丘丙和丘丁在发现丘甲与丘乙发生争吵时,不是对双方进行劝解,想办法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而是加入到争吵中还动手打人,伤害丘甲的身体,造成丘甲身体受伤住院治疗19天,丘丙和丘丁对丘甲身体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对丘甲要求赔偿的医疗费3769.5元,误工费109元、护理费109元,丘丙、丘丁未提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全部予以支持,丘甲要求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85元亦符合法律规定,全部予以支持,丘丙、丘丁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丘甲请求赔偿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225元、陪护人员的住宿费180元,但没有提供医疗机构关于其进行必须营养补助的证据,也未能提供关于交通费和陪护费人员住宿的使用原因和必要性的证据,故不予支持。丘丙、丘丁虽然对丘甲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丘甲要求丘丙、丘丁赔偿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赔礼道歉,依法不予支持。因丘乙没有侵害丘甲的身体,对于丘甲要求丘乙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丘丙、丘丁应赔偿医疗费3769.5元,误工费109元、护理费1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元给丘甲;二、丘丙和丘丁间互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丘甲对丘丙和丘丁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丘甲对丘乙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有以下争议:丘甲所受之伤是否是丘甲的行为所致?本案的民事责任应如何划分?丘甲受伤后在有关医院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是否是合理的费用?

    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在二审诉讼中,丘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委托有关部门对丘甲在医院治疗的用药情况进行鉴定。

    二审对当事人的意见的分析认定,发生纠纷当天,是丘丙、丘丁两人殴打丘甲。丘甲受伤后,到陆川县良田卫生院进行治疗,经该院治疗诊断为:1、脑震荡、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消化道出血(应激性)、4、继发性高血压。丘甲提供了其受伤后在陆川县良田卫生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用票据,二审认为:一、上述证据足以证实丘丙、丘丁在本案中打伤丘甲,丘丙、丘丁对此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否认,丘丙、丘丁上诉说没有打伤丘甲,二审对此不予采信。二、从有关医院对丘甲的治疗诊断结果可确认,丘甲所受的伤及由此引发的疾病是由于外力的作用造成的,有关医院对丘甲的治疗及用药亦在合理的范围内,并没有扩大治疗及用药范围,丘丙、丘丁上诉说丘甲故意扩大治疗及用药范围,二审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二审予以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提出。由于丘丙、丘丁在举证期限内,未向一审法院申请提出对丘甲受伤后在有关医院治疗的用药情况进行鉴定,其在二审诉讼中提出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二审依法不予准予。应予维持,丘丙、丘丁对本案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看法:

    这件纠纷的起因并不大,只是为了争一点田水,如果在事发之初双方都让一步,就不会有后面的打伤人的赔偿纠纷。纠纷中的几个人都是同姓,按说应该是比较亲近的人,加上乡里乡亲,实在没有必要为了一点田水大动干戈。幸好这样的伤害没有进一步升级造成更大的伤害和不幸,如果是那样被这一点小事搅进来的就会是四个家庭,或者更多的人。这其中最不应该的是丘丙和丘丁两人合伙殴打的是年事已高的丘甲,丘丙和丘丁仗着自己年轻力壮,对一位老人拳脚相加,从道义上讲也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尊老爱幼是做人的基本品德,因为人人都是从幼年走来,向老年走去,尊老爱幼是自爱。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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