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委托玉林市公德信拍卖有限公司依法拍卖债务人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得款120500元,清偿了债权人债务。
2002年11月12日,被告某国土资源管理所以建房缺资金为由,向原告某信用社借款10万元,由被告某国土资源管理所用其土地使用权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双方于2002年11月22日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借款本金10万元,月利率4.575‰,上浮50%,借款期限自2002年11月12日至2004年11月12日。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追索未果。于2005年11月14日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当日,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某国土资源管理所定于2005年11月15日清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被告未能按调解协议还款,原告于2005年11月1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11月22日法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某国土资源管理所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1月25日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中272.4 m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6年1月16日上午,玉林市公德信拍卖有限公司受法院委托,在玉林市茶花山饭店二楼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成交额120500元。至此,该执行案画上圆满句号。 (兴 法)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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