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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致人死亡装修公司担责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6年02月21日09:13:48)

 
     
 

□陈秀安

    去年5月,梁某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二手房,作为国庆与女友结婚的婚房。办理好房屋入户手续后,梁某于同年7月与某房屋室内装修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居装修工程合同,约定装修公司对梁某的房屋进行装修,工程造价为54000元,工期50天。双方签订协议后,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到梁某的房屋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梁某考虑到噪音会影响周围居民休息,要求装修公司在中午休息期间与晚上不要施工,装修公司口头答应,但为了赶工期,施工人员在晚上有时也施工。8月2日晚上10时许,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在施工时,刺耳的电钻钻墙声扰得楼上73岁的杨某无法入睡,不久竟然不省人事,后送医院途中死亡,经诊断为心肌梗塞急性发作死亡。杨某死亡后,其亲属将装修公司诉上法庭,要求装修公司赔偿丧葬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在法庭辩论中,装修公司辩称,杨某本身患有疾病,其系因心肌梗塞致死,属于生理疾病的正常死亡,其死亡与装修公司的施工行为无因果关系,装修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杨某亲属聘请的律师则认为,杨某的死亡是由于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不适时施工所致,杨某在发病前所受到的噪音干扰与其死亡具有间接的因果法律关系,装修公司的施工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实施的后果应当由雇主装修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论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有无过错,都应该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尽管受害人杨某由于心脏病突然致死,直接因素是其患有心脏疾病,属于生理疾病的正常死亡,但装修公司施工人员不适时的施工,产生的噪音干扰是诱发杨某心脏病发作的原因,与杨某因病死亡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装修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经调解,装修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给杨某亲属丧葬费、精神抚慰金15000元。

    这是一起室内装潢噪音产生污染致人死亡的案件,属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范畴。环境污染致害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我国很多法律法规都明确了环境污染致害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7条规定:“在已经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污染。”本案中,装修公司的施工人员在事发当晚22时后使用排放强噪音的电钻进行室内装修,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因此,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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